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訊據被告彭清林雖不否認於上述時、地,騎乘機車,與告訴人劉○○所騎乘機車,發生撞擊,因而致劉○○受有事實欄所載之傷害;並於肇事後,騎車離開現場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訊據被告彭清林雖不否認於上述時、地,騎乘機車,與告訴人劉○○所騎乘機車,發生撞擊,因而致劉○○受有事實欄所載之傷害;並於肇事後,騎車離開現場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之租屋處出發,沿臺中市○區○○路2段往進化北路方向行駛,欲行走中投快速公路,前往南投縣埔里鎮之工地上班,並於案發時間行經案發地點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其明知黃友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事實,竟意圖隱避黃友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使之得以免除刑法公共危險罪刑事責任,乃基於頂替黃友泉之故意,於100年7月16日上午
(陳寬燦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2罪部分,分別另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乙份、現場相片12張、國仁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等證據資料,暨被告所辯不知犯肇事逃逸罪等如何不足採信等詳為論述,而認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又被告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又於99年間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交訴字第
月,與前揭定刑後之2年2月接續執行,於97年3月21日假釋出監;惟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5月1日,而與其另犯之施用毒品、竊盜、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被告上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上揭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經查:㈠再審聲請人犯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業經原確定判決綜合審酌告訴人蔡雅君、陳俞諼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指述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紙、道
㈦而被告洪榮祥就酒醉駕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殺人及殺人未遂等罪就本案犯罪事實所為自白,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之情事
二、本件受刑人楊俊德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被告盧巍祥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交訴字第95號判決有期徒刑4
詎被告於駕車肇事後竟僅下車向原告佯稱欲前去購買藥布云云,未留下任何個人資料,亦未採取任何救護措施或徵得原告同意,而逕行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場,企圖規避法律責任,其所觸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其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明確,均可認定。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徐新曉有何公訴人所指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被告徐新曉被訴此部分犯罪既屬不能證明,即應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
貳、實體方面: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游象卿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辯稱:伊未撞到陳鳳微云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戴伯民因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經本院以101年度交上訴字第4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本院判決附卷可稽,其中過失傷害
洪昆疊駕駛上開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後,除請林宏霖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送林○○、洪○○就醫(洪昆疊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外,復要求林宏霖出面頂替其上開犯行
四、綜上所術,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均堪認定。
被告上開所犯殺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恐嚇危害安全及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