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被告上開所犯殺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恐嚇危害安全及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上開所犯殺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恐嚇危害安全及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訊據被告SCOTT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始終堅決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否認車禍的發生,但是我並不是開車的人,100年7月20日案發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除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補充:被告朱峯呈前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為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北交簡字第三四四九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八萬元;又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其中過失傷害、公共危險部分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先行確定,肇事逃逸部分則於99年間,經最高法院回上訴確定;另於98年間,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復有本件車禍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15張、行車記錄器監視錄影翻拍光碟乙片、診斷書、通聯記錄6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張正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頭部撕裂傷及雙側肩膀挫傷等傷害,黃俞超則受有左側脛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側肱骨骨折及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等傷害,張耀麟於肇事後並未下車察看,即駕車離去(張耀霖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11時20分許,騎乘機車上路,而因惟恐為警攔檢駕車逃逸時,又因駕駛行為有過失,而撞擊告訴人曾美麗致其受傷;被告肇事後,復又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離開現場之公共危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爰審酌被告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交易字第29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型機車左後側,致劉萬喜人車倒地,受有二根肋骨閉鎖性骨折、上下肢挫傷之傷害;林文祥肇事致人受傷後,未對劉萬喜施以必要之救護或報警處理,逕自駕車加速逃離現場(林文祥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五、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訴字第4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又其所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二罪間,因分屬過失、故意犯而各具不同犯意,且行為態樣殊異,自應分論併罰。
被告上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上揭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㈣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收受贓物、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辯稱:「當時我不在車上,我不知道發生車禍的事」等語。
行經龍岡路2段45號之Y字型行車號誌正常運作交岔路口前,當時彭秀娥正騎乘車牌號碼SHH-216號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在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前方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被告所犯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月,與前揭定刑後之2年2月接續執行,於97年3月21日假釋出監;惟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5月1日,而與其另犯之施用毒品、竊盜、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五、是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被訴犯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二罪,均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原告陳瑩娟被告徐雲銘新北市○○區○○路26巷19號3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9、綜上,被告2人前揭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徐雲銘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及被告賴傳炎偽證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車禍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