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
培鑫於上開時地因緊急煞車而失控人車倒地,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往前滑行而與被告所駕駛上開自小貨車發生碰撞,其隨後駛離上開路口,又告訴人經診斷受有前揭傷害等事實,固均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培鑫於上開時地因緊急煞車而失控人車倒地,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往前滑行而與被告所駕駛上開自小貨車發生碰撞,其隨後駛離上開路口,又告訴人經診斷受有前揭傷害等事實,固均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冷傳家前因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1年2月,緩刑3年,並應向告訴人給付新臺幣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210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95號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交通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嘉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
述及物證在卷可查,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固然坦承本案犯行,然其就本案涉及多人死傷之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犯行案發細節與起訴書所載略有不一,又被告本案所涉借牌投標、過失致死、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二、查本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僅就被告郭羿吟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部分及被告高秀枝涉犯偽造文書部分,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南地檢署109年度調偵字第
乙○○為使侯建華規避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刑責,並避免其為警逮捕,竟基於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之犯意,任由侯建華離去,隨後向前來處理交通事故之員警,偽稱其為肇事駕駛,並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訊據被告劉福旺對於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簡書亞之指訴情節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
雖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仍認定伊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事實,惟細觀其判決理由,就事實認定上有諸多矛盾之處而與事實不符,原處分以逕以上開事實認定伊有肇事逃逸等
│2││├─────┼────────┼────────┼────────┤│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參、論罪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認有於前揭時、地騎乘該機車與告訴人張鳳芸發生碰撞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辯稱:這是假車禍,我不知道對方有沒有受傷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華三路慢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後,同疏未注意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而向左變換車道至快車道,因而擦撞沿同路段同向由汪宜霈(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附表:編號12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宣告刑
事實一、翁聰林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08年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附表:受刑人陳明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被告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4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8年9月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以時速約9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並連續超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適同方向右前方由訴外人郭文傑(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㈤李育璘因系爭事故,經原法院認定涉犯危險駕駛、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而以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39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2月、1年2月確定(下稱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