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83號行政判決
【嗣後檢察官詢問原告有無調解可能及是否坦承構成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7號偵查卷宗第77頁),經與訴外人張郡廷於事發後之同日(
【嗣後檢察官詢問原告有無調解可能及是否坦承構成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7號偵查卷宗第77頁),經與訴外人張郡廷於事發後之同日(
㈢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查原告於109年6月25日8時40分許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以被告涉嫌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及毀損罪等罪嫌提起刑事告訴,然兩造均無附行車紀錄器影像,事故現場亦無監視器
(三)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附表:受刑人張哲昊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準此審酌受刑人所涉罪名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暨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交通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㈣綜上所述,被告雖否認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然本院審酌卷載各項證據交互判斷,堪認其前開所辯要屬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江進國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晚間,駕駛黃妙怡(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㈢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查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係以一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行為,傷及王韻璇、邱正榮兩位被害人,涉犯110年5月28日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原審審理後,就對被害人邱正榮肇事致人傷害
肆、撤銷原判決之理由(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及妨害公務部分):一、原審就被告此部分犯行,認罪證明確,應予論罪科刑,固非無據,然查:㈠原判決認被告於飲酒後駕車上路,因過失致人受傷之犯行
被告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4月確定,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8年9月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行為,乃應分論併罰之獨立2行為(如下述),不生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之問題,自可分別適用相關修正前、後之規定。
,行經屏東縣長治鄉香揚路與合興路口時,不慎與曾應忠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自小客車發生擦撞,潘世瑋經救護車送往國仁醫院急救,曾應忠則駕車逃逸(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1│2│├────────┼──────────┼──────────┤│罪名│交通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肇事逃逸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
㈢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