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48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福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48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福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棚因犯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忠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
86條第1項之規定,依刑法過失傷害罪之刑度加重其刑。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淑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方前碧被告林永榮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號原告林昆毅被告羅鑫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1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4號原告蔡智敏被告吳忠霖黃麗羽即英裕雜貨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30號原告李月萍被告賴芯瀅上列被告賴芯瀅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3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陳正忠(住詳卷)附民被告黃金福(住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48號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7號原告劉孟承送達代收人劉大郡被告楊漢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
許慈恬律師李明峯律師蔡文斌律師被告許惠婷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60號過失傷害案件
同上楊雅婷同上訴訟代理人蕭博仁律師簡詩展律師被告洪忠毅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15號過失傷害案件
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114年度交易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惠婷選任辯護人林柏睿律師曾獻賜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㈣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係因過失傷害人;而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