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
⒉經查,巫啟后抗辯系爭房屋為其所有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被上訴人不得請求其遷讓房屋云云。
⒉經查,巫啟后抗辯系爭房屋為其所有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被上訴人不得請求其遷讓房屋云云。
經核,本件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遷讓之系爭建物價值為斷,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岡補字第437號原告劉繼浩被告王主權即王南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參、反訴部分一、反訴原告主張:系爭租約期限屆滿後,因反訴原告違約未按時遷讓房屋,致反訴原告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支出執行費用1,780元、員警差旅費800元、鎖匠開鎖費用1,000
訴訟代理人林慶苗律師複代理人謝宗哲律師被告鄭峻沂黃筑筠鄭唯詠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
查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係因租賃不動產而涉訟,該租賃標的物坐落臺北市中山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415號上訴人吳燕貞被上訴人游奇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重簡字第2246號原告李世煌訴訟代理人徐淑珍被告陳黃姵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苗簡字第656號原告蘇玉秀被告黃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3474號原告劉榮華被告黃文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62號原告蔡美燕被告梁玲瑋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辯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字第152號上訴人劉慶祥訴訟代理人邱超偉律師被上訴人林俊君訴訟代理人張碧雲律師被上訴人趙家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3年度橋簡字第8號原告陳漢郎訴訟代理人林更穎律師複代理人陳紀雅律師被告吳自宗訴訟代理人王秀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易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聖文上訴人陳錦錡被上訴人陳傑明訴訟代理人翁瑞麟律師複代理人黃建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毛冠堯追加被告方雅芬共同訴訟代理人鄧為元律師蔡孟容律師黃榆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朱俊穎律師葉芸君律師黃郁婷律師被上訴人張瑋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黃欣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遷讓房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土城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判決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37號上訴人即原告楊隆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嘉美間因111年度訴字第837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二、經查,相對人訴請抗告人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本案),經原審判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見原審卷一第475至4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