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店補字第698號原告劉大會訴訟代理人林志銘被告黃品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店補字第698號原告劉大會訴訟代理人林志銘被告黃品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855號原告高耀宗訴訟代理人劉昌崙律師林聖彬律師被告劉能癸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897號原告楊鈞鈞訴訟代理人陳守煌律師周郁雯律師被告林嘉宏陳明昌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游祥慶被告陳進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告洪金福訴訟代理人李文平律師張照堂律師被告洪淑美訴訟代理人籃健銘律師複代理人邱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告邱光廷訴訟代理人李鳳翱律師被告邱綉富訴訟代理人李元銘律師參加人邱文慶訴訟代理人高毓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告張崇仁追加被告黎雪鳳張家碩共同訴訟代理人周耿慶律師江殷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日起至109年9月19日止,向邱金財承租系爭地下室作為營業處所,經營漢揚公司登記之事業項目(本院卷2第317至326頁),復於110年5月13日與邱金財、賴璱姿簽立遷讓房屋等和解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彰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爰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相關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旭輝間遷讓房屋等,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726號聲請人莊秋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美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係因租賃不動產而涉訟,該租賃標的物坐落臺北市萬華區,屬本院轄區,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訴,本院自有管轄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12號原告林伊珊被告鄭雅云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97號上訴人即被告許晉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嘉芳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5號受裁定人即原告郭子維郭子豪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冠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豐補字第923號原告陳再來被告林政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東原簡字第39號原告林福智(已歿)訴訟代理人林文英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旻繽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03號民事判決,為供擔保假執行,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鈞院112年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75號原告王家正被告紀秋樺劉昌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327號上訴人洪詩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暘景、陳柏霖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