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77號原告洪偉倫被告張昶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77號原告洪偉倫被告張昶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周昕瑜何金艷黃小芳廖瑞金楊鳳娥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
年度六簡字第114號原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法定代理人李政賢訴訟代理人葉錦龍律師被告余灌核即余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陳崇光律師宋思凡律師被告谷燕子訴訟代理人賴佩霞律師(法扶)被告郭穗邦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店簡字第148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事實及理由一、上訴人主張略以:㈠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9011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物,係坐落基隆巿成功一路47巷7號1樓(含增建)
至相對人是否因租約終止而負遷讓房屋之給付義務,涉及系爭租約存續與否之實體事項,執行法院無從自公證書之形式遽行斷定抗告人之遷讓房屋請求權是否存在,應由異議人另對相對人提起遷讓房
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積欠之租金共1萬6,500元,則原告以一訴主張遷讓房屋與給付租金,依上開規定,應併算其價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彰簡字第658號原告王英雄被告廖乙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士簡字第783號上訴人即被告高宜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明勳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2號抗告人范淑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麗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03號原告吳雅芳訴訟代理人謝明智律師曾偉哲律師被告陳慶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上訴人朱載樂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陳育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50號原告陳美華被告李峻毅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08號原告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法定代理人陳煒任訴訟代理人柯怡君被告林芳寧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豐補字第928號原告林威凱被告林清通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10號原告張耀升訴訟代理人梅玉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婕瑄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板簡字第2815號原告賈青如彭兆弗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旺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喜樞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060號原告鄒皓雲訴訟代理人梁智豪律師被告張福仁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重簡字第2071號原告蔡秀敏訴訟代理人崔駿武律師訴訟代理人陳玉心律師被告陳益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083號原告鐘淑瀞被告連恒良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