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7 號甲執對乙之請求遷讓房屋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執行處對乙強制執行遷讓房屋,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法院就本項停止執行之聲請,應否徵聲請費用?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9 號債權人甲取得假執行之判決,其主文第 1 項:「乙應從 A 屋遷出,將A 屋返還於甲,並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至遷出 A 屋將 A 屋返還於甲止,賠償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每個月 50 萬元。」第 2 項:「本判決於甲為乙提供 170 萬元擔保金後得假執行。但乙於為甲提供 500 萬元擔保金,得免為假執行。」嗣甲為乙提供假執行之擔保金後,聲請執行法院就上開判決主文第 1 項後段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之債權對乙之不動產 B 土地執行,並繳納執行法院以該執行標的債權金額計徵之執行費。嗣經乙提供反擔保,免為該假執行。後上開訴訟債權人甲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乃持該確定判決聲請對乙執行遷讓房屋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執行法院就執行費應如何處理?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2 號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應遷讓房屋及自某時起至遷讓交還房屋時止按月給付若干金額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應如何計徵執行費?
- 司法院第十九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原告將房屋出租與被告,約定租賃期限為一年,嗣租賃期限屆滿且不願續約,乃訴請被告遷讓房屋,地方法院簡易庭誤認訴訟標的超過新台幣 (以下同) 一百萬元,遂命原告繳納裁判費一萬餘元, (惟實際上該屋價值未滿三十萬元) 經審理後判決原告勝訴,被告不服逕納上訴裁判費後提起上訴,地方法院第二審亦進入審理後仍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人 (即被告) 之上訴,此時判決書究應記載「得上訴」 (即飛躍上訴) 抑或「不得上訴」?
- 司法院第十九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以簡易程序進行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亦有可能達新台幣 (以下同) 二百萬元以上者 (如本於合會關係請求給付二百萬元以上之會款或本於定期租賃關係,請求遷讓房屋及逾二百萬元之損害金) ,該訴訟標的金額於通常程序中,已足列為重大案件 (參照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二項及「重國貿字」、「重海商字」之例) ,重大案件在法官辦案成績計分方式及折抵案件方式有異於一般普通案件,則民事簡易案件達重大案件標準者,有無分「重簡字」案件之必要?
- (81)廳民一字第 02696 號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後,逕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不定期房屋租賃契約,嗣房屋有重建必要,可否據以終止租約,訴請遷讓房屋?
- (80)廳民一字第 0118 號以一訴請求遷讓房屋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三十六萬元,應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司法院第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甲係某房屋出租人,因訴請承租人乙遷讓房屋,乃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自行到場以言詞起訴,並要求即為訴訟之言詞辯論,倘是日乙並未到場,而法院認事證明確,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卅三條之三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司法院第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除本於定期租賃關係,請求遷讓房屋及違約金外,併請求損害金,法院為原告勝訴之判決時,是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司法院第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本於定期租賃關係,請求遷讓房屋、租金、違約金及保證債務,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原告全部勝訴時,法院是否均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司法院第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本於定期租賃關係,請求遷讓房屋及逾三十萬元之損害金或違約金,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 司法院第十六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出租人甲以租期已於七十六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屆滿,承租人乙遲不遷讓房屋為由,在七十八年一月間向第一審法院訴請乙遷讓房屋 (價額新台幣二十萬元) ,並同時請求自七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 (下同) 五萬元。第二審法院於七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判決乙應將房屋返還,並自七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給付五萬元,問乙可否就遷讓房屋及給付違約金判決一併上訴第三審?
- (77)廳民一字第 1199 號二人以上共同繼承房屋所有權及使用借貸房屋關係,其中一人為保全全體公同共有人之權益,單獨本於借貸關係訴請該房屋借用人遷讓房屋返還全體公同共有人,是否當事人適格?
- 司法院第十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債權人以遷讓房屋等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於民國七十年一月間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出動大批人員、器械,於民國七十年六月間在極為艱辛、抗拒激烈之情形下執行完畢,並解除債務人占有,將之點交予債權人管業,詎債權人於執行完畢後,隨即尾隨執行人員離開現場,對該執行點交後之不動產全然未加管理,任由債務人再占據使用,直到民國七十四年七月間,復聲請續為執行,並於聲請狀中述明其早知債務人再為占有之事實,執行法院應否准許續為執行?
- (75)廳民一字第 1139 號拍定人不待執行法院點交,即訴請債務人遷讓房屋,有無理由?
- (73)廳民一字第 553 號執行法院執行遷讓房屋事件時,因債務人經合法通知避不在場,遂依法將房屋內之動產交付債權人暫為保管,並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債務人收受通知後死亡,在台並無親屬。嗣第三人具狀謂該項動產為伊所有,前因欠債務人債務,將之質與債務人為債權之擔保。茲債務人既已死亡,在台亦無繼承人,自可本於所有人之權利,聲請將該項動產返還等語。其所主張之事實經證明屬實,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 (72)廳民二字第 0252 號甲男乙女係夫妻,乙單獨向丙承租房屋,丙訴請乙遷讓房屋後,甲男亦住進該屋與乙同戶居住,甲並兼為家長。該訴訟丙勝訴確定後,能否一併聲請法院執行處排除甲之占有 ?
- 司法院第二十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原告以兩造已終止房屋租賃契約為由,對被告提起請求遷讓房屋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如何計算?
- 司法院第二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公證書載明承租人如不依限給付租金,或租期屆滿不交還租賃物時,就所欠租金及租賃物各得強制執行,如承租人積欠租金之總額已達兩期以上,經出租人定期催告,並聲明苟不依限支付欠租即行終止租約,嗣承租人仍未於期限內支付欠租,出租得否本於該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請承租遷讓房屋?
- 司法院 94 年第 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 第 27 則甲請求乙及丙公司遷讓房屋,經一審判決甲勝訴,並宣告假執行,乙及丙公司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台幣 240 萬元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嗣甲聲請強制執行,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乙供擔保 240 萬而聲請免為假執行,但於提存書內未載及丙公司,則效力是否及於丙公司?
法律名詞解釋
民事
遷讓房屋
指要求現在占有使用房屋的人遷出房屋,將該房屋交還權利人(如:所有人、出租人、出借人等)。
不限領域
履勘
實地查看或測量。其本質為一種勘驗,也就是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用五官之作用,勘查特定處所,而將勘查所得之結果作為證據資料的證據方法之一。法院受理例如:裁判分割、拆屋還地、遷讓房屋、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損害金或增減租金、確認經界、袋地通行權、地役權、土地相鄰關係等民事訴訟事件,為調查土地、房屋或其周邊環境之實際狀況,經常必須進行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