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屏簡字第464號原告聶美金訴訟代理人楊帆被告羅耀祖就上開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屏簡字第464號原告聶美金訴訟代理人楊帆被告羅耀祖就上開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潮補字第1372號原告廖政棋訴訟代理人吳瑩庭律師被告葉平貴訴訟代理人曾芃蓁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於補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8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並為相對人供擔保83,000元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7268號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黃湘玲訴訟代理人徐維荃被告何相衛被告何文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4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蔡岳良住○○市○○區○○路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韓椿有限公司等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屏簡字第567號原告林淑雯被告劉志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3147號原告楊智越被告張羌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顏美櫻上訴人彤顏彤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翔鴻訴訟代理人顏美櫻被上訴人游丞宏訴訟代理人黃瑞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陳建宏謝爾芙陳麗妃被告陳劉錦秀訴訟代理人劉仲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雄簡字第1305號原告吳淑芬被告趙紳旭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0月30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係因租賃不動產而涉訟,該租賃標的物坐落臺北市萬華區,屬本院轄區,故本院具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464號原告郭素昭訴訟代理人枋啓民律師被告吳英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1
四、原告前曾於鈞院訴請被告林定翊自系爭土地及房屋騰空且返還原告(鈞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號遷讓房屋事件;下稱前案),並追加本件被告蔡淳蓁為前案被告。
關於請求遷讓房屋部分,原告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請求返還既有理由,本院毋庸就選擇合併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再予審究,附此敘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1135號原告陳德立被告李俊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吳天貺被上訴人詹潘小燕訴訟代理人詹鎧伊被上訴人詹閎智訴訟代理人詹凱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五、本判決第二項前段(遷讓房屋部分)於原告廖浤志、廖翊妘以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元為被告廖鋒璋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廖鋒璋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叁佰元為原告廖浤志、廖翊妘預供擔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北簡字第8781號原告陳奕榮被告林美宏訴訟代理人李美娟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補字第2257號原告江光芬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昇峰、楊錦蘋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