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
,則被上訴人本於物上請求權請求上訴人遷讓房屋,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則被上訴人本於物上請求權請求上訴人遷讓房屋,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3902號原告王恢棟被告賴宇茗翁珮雯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潮簡字第460號承受訴訟人劉繼逕即盧開熒之繼承人被告趙陵昌訴訟代理人許惠峰律師房彥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補字第726號原告李林雪娥就原告與被告江進龍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補字第764號原告尤淑芬被告黃韻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13年度沙簡字第675號原告陶後欽被告林伯憲吳靜榆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2000元。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㈡本件兩造因遷讓房屋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判決異議人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相對人,訴訟費用由異議人
㈨陳琪萱於107年間訴請上訴人遷讓房屋,經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8號判決以上訴人對系爭房地無事實上管領使用情形,本件訴訟並無必要為由,駁回陳琪萱之訴。
㈦系爭房屋自111年2月23日起即由被上訴人單獨占用迄今,上訴人曾於112年10月18日寄發存證信函請求被上訴人遷讓房屋並支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0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448號原告張昇弘訴訟代理人林盛煌律師邱姝瑄律師被告鄭學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吳錫銘律師被告林韋均林玉騰即濱海浴室共同訴訟代理人游敏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826號原告鍾紹堂被告鍾藍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號上訴人陳春福訴訟代理人張志明律師吳致頤律師被上訴人蘇麗英賴錦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況遷讓房屋本不以自行打包、搬運為限,亦可委託或僱用他人代為搬遷,自不得以腳傷作為拒不搬遷之理由。
黃翊勛律師被告林廷馥林宏翰共同訴訟代理人何邦超律師何曜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