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醫療法第82條第1、2、4項分別有明文。
醫療法第82條第1、2、4項分別有明文。
女實施內診檢查,該行為乃符合醫療常規云云;其選任辯護人則以:㈠被告當日係因A女主訴下腹痛故而對A女施以內診,該行為確有必要性且符合醫療常規;㈡被告對診療紀錄單之撰擬已符合醫療法第
,可見醫療法第50條第1項係規範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資格,而醫療法第30條係規定醫療社團法人適用之法源依據,並未規定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請求召集社員總會臨時會改選董事及監
㈡被上訴人依民眾檢舉作成原處分,違反緊急醫療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行政行為應依法定程序為之,緊急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究其原因,應係救護車違法使用警鳴器
是以,被告本案自109年5月18日起至112年12月27日間止所為違反醫療法犯行,既係在反覆執行醫療業務,應評價為集合犯而僅論以包括一罪。
;再按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醫療機構應執行之感染管制措施如下:一、依醫療法規定申請設置之綜合醫院、醫院、慢性醫院、精神科醫院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
是以,未取得醫師、藥師或醫療法第10條所稱之醫事人員資格者,縱有使用醫療器材緩解不適或提供處方用藥(非開立處方),若未涉及診察或診斷等醫療行為,至多僅能以是否違反藥師法或藥事法等相關
㈢、倘訴外人於手術時造成原告脊椎骨缺損,其逕行植入系爭醫療器材,已違醫師法第12之1條、醫療法第64條第1項、第81條、病人自主決定法第4條第1項等規定,侵害原告身體健康
再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法第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195頁、第295頁、本院卷一第165至179頁、第187至191頁、本院卷三第231至235頁,下合稱醫療書證),上開病歷、檢驗報告及診斷證明書均係由負責診斷之醫師依醫療法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緝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宏上列被告因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貳、實體部分:一、訊據被告否認有何違反醫療法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對告訴人做打玻尿酸之醫療行為等語。
」查醫療法於75年11月24日制定公布(下稱75年版醫療法),系爭規定一、二分別為75年版醫療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
經查,依兩造不爭執簽訂之系爭契約係約定:「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三、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經查,被告曾於111年間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本院沙鹿簡易庭以111年度沙簡字第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移送入監執行後,於112年3月15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拘役刑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㈠被告林巖又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422號原告張如媛訴訟代理人李琳華律師被告林巖又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096號違反醫療法等案件
雖依醫師法、醫療法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診所負責人必須具備醫師資格,而陳翠寬不具醫師資格,無法登記為蓓爾黛美學診所負責人。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醫療法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