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16號刑事判決
㈧依據醫療法第73條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
㈧依據醫療法第73條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
知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以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又所謂私立醫療機構,係指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此觀醫療法第4條及第18條規定自明。
即不服何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日期文號),難認其有何公法上權利受侵害;另原告請求調閱文件部分,因相關病歷係屬原告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參照),起訴前自可依醫療法第
雙方協議約定如下:」之記載,及該契約第3條第3項:「雙方均需遵守健保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醫療法、醫師法、藥師法、其他相關法令,不得從事任何違反醫療法的行為;如有發現
不能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之記載內容不合,並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規定、73年12月3日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規定、醫師法第11條第1項、醫療法第
可知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遭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得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
㈡、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依醫師法規定製作之病歷,乃屬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且應依醫療法規定保存,自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暨參酌檢察官、辯護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後,辯護人表示因本案案件爭點及調查證據方法涉及醫療專業認定,而被告為外籍人士,行國民參審審理時應有通譯雙向翻譯之需求,而通譯就醫療、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東簡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清彥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顧系爭傷口而額外支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令原告精神受有極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1項、第193條、第195條、第227條之1及醫療法第
而按醫療法所稱之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醫療法第2條定有明文。
從而,被上訴人將系爭機器使用於本件音波拉皮之仿單外使用,既符合相關之醫療法令及醫療常規,系爭機器之使用與上訴人產生系爭燙傷復無直接關係,上訴人所受之燙傷程度,且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153號上訴人即被告莊方博選任辯護人謝宜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所得稅法並無規定醫療法上之醫療機構得為租稅主體。故依醫療法第18條規定,醫療機構雖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
醫療或醫事服務機構及其負責醫師負有諸多醫療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法規之行政法上義務;醫療機構或醫事服務機構縱然在醫療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上為該法之規範對象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所得稅法並無規定醫療法上之醫療機構得為租稅主體。故依醫療法第18條規定,醫療機構雖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
67條第1、2項、第71條、第74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2條亦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