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第
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第
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婚姻配偶間亦因婚姻法律關係之締結,為共同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1與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A03於民國114年3月3日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收養人願收養A03之女A02
㈦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政府有義務對於同性二人的結合「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再依我國所已內國法化、施行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乃至我國法制所明白肯認之「
釋字第748號解釋亦說明婚姻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釋字第748號解釋亦說明婚姻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另按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婚姻配偶間亦因婚姻法律關係之締結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1與聲請人即收養人A02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為同性結
又婚姻係配偶雙方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48號
又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婚姻配偶間亦因婚姻法律關係之締結
又按,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婚姻配偶間亦因婚姻法律關係之締結
法制現並未將同性婚姻法制化,故同性婚姻配偶收養子女亦無具體規定,致同性伴侶無法依香港法領養條例第5條第1項c款規定以配偶身分聲請繼親收養,此適用香港法之結果將違背我國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2)再者,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亦即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2)再者,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亦即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兩造於成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第748號施行法)第2條關係後,係共住於臺北市○○區○○街00號0樓,有上開居留證可憑,是認中華民國為兩造婚姻關係最切地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
㈢再者,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亦即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