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34號民事判決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姻契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姻契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姻契約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姻契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姻契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姻契
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肯認人民有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之結婚自由,尚與配偶權是否應受憲法保障無涉。
又查本件聲請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婚字第138號民事判決,諭知原告與被告間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之關係應予終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相對人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若所涉基本權利基於個人人格自主發展、人性尊嚴(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或與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關(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參照)者,原
惟若所涉基本權利基於個人人格自主發展、人性尊嚴(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或與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關(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參照)者,原則上應至少採中度審查。
次按撤銷婚姻、撤銷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釋字748號施行法)第2條關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及其他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得為訴訟上和解,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姻契
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下稱釋字】第748號
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肯認人民有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之結婚自由,尚與配偶權是否應受憲法保障無涉。
㈡次按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約必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將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主性合意(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姻契
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⒊此外,同性間本得自由戀愛,更能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此為我國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
況同性間本得自由戀愛,更能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此為我國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