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號民事判決
又按婚姻係配偶雙方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釋字第748號、第791號解釋參照
又按婚姻係配偶雙方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釋字第748號、第791號解釋參照
2.又按婚姻係配偶雙方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釋字第748號、第791
(二)又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17條第2項主張之情。
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肯認人民有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之結婚自由,尚與配偶權是否應受憲法保障無涉。
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姻契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姻契
(二)再按婚姻係配偶雙方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肯認人民有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之結婚自由,尚與配偶權是否應受憲法保障無涉。
本院之判斷:㈠法律上之理由:⒈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婚姻配偶間亦因婚姻法律關係之締結
㈡又按婚姻係配偶雙方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釋字第748號、第791號解釋參照
至原告所援引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乃肯認同性間婚姻自由之自主決定權,乃係保障同性婚姻之制度性保障,亦非否定婚姻制度。
裁判離婚之要件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及第791號解釋後,應有再檢討之必要。
裁判離婚之要件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及第791號解釋後,應有再檢討之必要。
-評釋字第696號解釋,月旦裁判時報,第24期,頁10至11,102年),如釋字第748號、791號解釋仍繼續沿用我國先前釋憲實務引進之德國制度性保障理論,釋字第748
又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
配偶而與人通姦,悖離婚姻忠誠,破壞家庭和諧,侵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自由權利...」等語,惟通姦罪究竟侵害配偶憲法第22條何種概括基本權,該號解釋未明確說明;而釋字第748號
事實及理由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與訴外人楊詠丞於民國108年9月3日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4條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後相處融洽
三、由於同性婚是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以及該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號解釋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開始施行。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791號解釋,我國憲法規範已由夫妻雙方為「生活共同體」,變遷至重視婚姻關係中以獨立個體為基礎之「人格自主」,且婚姻非以配偶間之忠誠義務為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