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99號民事判決
劉慶印係因繼承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承租權,即無庸審酌其有無拋棄繼承權,復說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判決不備理由;至上訴人援引本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
劉慶印係因繼承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承租權,即無庸審酌其有無拋棄繼承權,復說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判決不備理由;至上訴人援引本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
當事人之誠信公平等相關事項,自應否認違反上開規定之私法行為效力,始得落實其規範目的,以維保障原住民族國策之公共利益,故違反上開規定意旨,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亦屬無效(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
然因被告之父詹昭習並無原住民身分,故參酌上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判意旨,應認系爭讓渡書之約定已違反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應屬無效。
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等權利移轉對象以原住民為限,乃為確保原保地永續供原住民族(集體及個人)所用,以落實維護、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經濟土地及生存權而制定之立法精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大上字第1636號
借名登記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行為,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下稱山坡地條例)第37條第2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原保地開發辦法)第18條第1項、民法第71條規定及本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
答辯意旨:㈠、原告引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主張「原保地所有權不得轉讓或出租予非原住民,被告提出各種協議書或讓渡書均屬無效,林雍授自無從取得系爭土地之合
極的法律保障措施和確保少數族群的成員確實參與涉及他們的決定」,堪認系爭規定限制非原住民須在該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保地繼續自耕或自用者,始得繼續承租,符合原民基本法、公政公約之相關規範意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
當事人為規避該等規定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規定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違反該等規定意旨,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亦屬無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意旨參照
甲為乙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無異實現非原住民乙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效果,自違反上開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
另本院9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6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等裁判意旨,各係就與本件不同之事實或法律問題
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意旨,該買賣及借名登記契約均屬無效,請求確認王渼慈等3人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89至293
然系爭抵押權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判決意旨,係被告用以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迂迴方法
(五)分裂所有權與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1.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謂:「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末查,上訴人所引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業經本院民事大法庭以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4號、103
,經向地政士詢問後始知系爭和解筆錄涉及上開借名登記契約、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行為,該等行為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民法第71條規定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大上字第1636號
而借用他人名義購置不動產者,例如土地法及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限制不具自耕農身分者不得受讓農地時,借用他人名義購置農地者;又或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成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
(五)分裂所有權與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1.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謂:「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五)分裂所有權與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1.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謂:「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無異實現非原住民乙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效果,自違反上開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參照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
第242至254頁)。上訴人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辯以上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違反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規定,屬脫法行為而自始、當然且確定無效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