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
110 年 11 月 01 日
,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與經濟土地發展,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國策,俾承載原住民族集體文化之原保地,確定由以原住民族文化與身分認同為基礎之原住民族掌握(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
,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與經濟土地發展,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國策,俾承載原住民族集體文化之原保地,確定由以原住民族文化與身分認同為基礎之原住民族掌握(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
,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與經濟土地發展,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國策,俾承載原住民族集體文化之原保地,確定由以原住民族文化與身分認同為基礎之原住民族掌握(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上訴人簡秀惠訴訟代理人張照堂律師被上訴人廖丹菱洪明龍共同訴訟代理人陳信伍律師被上訴
㈥本院民事大法庭基於上開理由,以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就本件「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之A地(原保地)經營民宿,為規避系爭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
又伊父親陳0福未曾讓與林地耕作權予訴外人陳培生,況平地人借用原住民名義購入保留地或設定地上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提案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整理之多數見解
另件徵詢結果: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以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為由,裁定提案本院大法庭裁判(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
⒊上訴人援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號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803號裁定、87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判決及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法律問題見解,據為抗辯違反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