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4號判決
僅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及申請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竟於106年7月13日至108年1月22日以被告②增明公司名義接受訴外人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銓公司)之委託,清除及以粉碎再製方式處理貼有「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判決
或分別向不特定人鼓吹遊說等方式,以龍銀公司名義推出「永銀方案」、「挖礦機方案」之投資方案,保證短期可以回本,並對外訛稱:龍銀公司與「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麗科公司)、「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30號判決
押裁定屬自始不當,被告之上開手法,其目的並非為獲得債權之保全,而是假藉法院假扣押之程序,造成原告之工廠缺少生財機器設備而無法正常生產、運作,並讓原告在客戶即訴外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30號判決
於107年5月間起,被告等人即以香港龍銀公司名義推出投資方案,對外訛稱:香港龍銀公司之臺灣分公司臺灣龍銀公司與「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判決
88-NX-134123-91107002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0-NX-152435-8154003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9-NX-137840-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判決
編號遺產新臺幣金額或數量(若有孳息,含其孳息)1歸仁郵局存款429,475元2元大商業銀行存款950,900元3應收台積電股利2,995元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股5台灣積體電路製造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514號判決
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交通事故受傷,依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欄之記載,於113年10月17日發生本件交通事故後需休養63日,而原告在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任職於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判決
86-ND-1242194-011000002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X-109451-01220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判決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附表:股票114年度司催字第3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00號判決
惟○○○於113年5月13日起至113年8月2日期間,受任職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指派至美國亞歷桑納州鳳凰城的晶圓廠出差,於出差期間結識當地同事即被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判決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附表:股票114年度司催字第3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614號判決
嗣於114年1月4日,原告始在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之駐廠醫師評估下,建議改以較為簡單工作使原告復職,是原告因系爭車禍而無法工作之期間為112年9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2號判決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承包訴外人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及協力廠商之CDA工程,自109年6月間起即陸續向原告採購各類原料,原告同年8月11日起即陸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121號判決
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書、台北富邦銀行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債權額計算書、台北富邦銀行新個金徵審系統網頁擷圖、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網頁擷圖、被告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整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26號判決
聲請人現任職於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每月收入40,000餘元不等,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及父親扶養費9,039元後,仍有餘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65號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蕭靜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337號判決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之「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應更正為「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第6行「台灣積體電路製造公司」應更正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營抗字第9號判決
㈡附表所示檔案「分類三」係與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相關之檔案,且多筆檔案名稱標有「000」、「000000」、「000000」等文字,與告訴人宸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