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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82號判決
112 年 10 月 26 日
惟自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參照),就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該人民即為當事人中之聲請人(同法第6條、第60條參照),享有作為程序主體所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03號判決
111 年 04 月 26 日
是綜合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依憲法訴訟法第58條準用第5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停止審理程序。四、依憲法訴訟法第54條第1項、第5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玉原交易字第1號判決
111 年 04 月 14 日
是綜合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依憲法訴訟法第58條準用第5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停止審理程序。四、依憲法訴訟法第54條第1項、第5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672號判決
112 年 08 月 18 日
,且憲法訴訟法(第一章、總則)第1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6號判決
111 年 09 月 08 日
抗告人於原審起訴時,憲法訴訟法雖尚未施行,然於其提起抗告後,憲法訴訟法業於111年1月4日施行,本件自應適用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無繼續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49 號判決
108 年 08 月 14 日
9日以總統府及行政院人民請願書,向總統府及行政院陳訴本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並經總統108年1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1301號令公布之憲法訴訟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32號判決
112 年 06 月 21 日
五、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主張本院原確定判決及原審104訴162判決具有憲法訴訟法第88條規定情形,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自屬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52號判決
110 年 02 月 17 日
統之憲法義務,立法院於108年1月3日咨請總統公布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並修正條文,總統業於109年1月4日明令公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判決
113 年 03 月 04 日
而本件當事人為人民,上訴人依上開憲法訴訟法條文為請求,與憲法訴訟法所定之聲請人不符,則上訴人是否仍要繼續主張意即維持上訴聲明一後段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