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607號判決
131條第1項所訂之5年消滅時效長,亦不應受影響;退步言,縱認為本件於90年1月1日後有行政程序法的適用,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而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5號判決
年3月22日(90)法令字第008617號函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98號判決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基於行政契約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615號判決
125條一般時效即15年之規定;惟此類推適用之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定5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640號判決
,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定5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5年時效期間之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37號判決
承第1項所述,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其原15年時效所殘餘之期間,既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定5年時效期間為長,則自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起,即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
之殘餘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長於5年,即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以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5年為其消滅時效期間,實已不無與前揭司法院釋字第47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0號判決
,既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定5年時效期間為長,依前揭說明,自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起,即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817號判決
行政契約」所生公法上請求權應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適用,且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基於「行政契約」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透過行政程序法第149條之規定適用民法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145號判決
3月22日(90)法令字第008617號函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423號判決
查原判決以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而可行使者,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該法施行日起,適用該法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27號判決
0)法令字第008617號函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010號判決
三、惟按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而可行使者,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該法施行日起,適用該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1號判決
行日起,其原15年時效所殘餘之期間,因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定5年時效期間為長,則依上開所述,自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起,即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94號判決
㈢是以,原判決逕以本件請求權發生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無行政程序法13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而未論及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77號判決
日(90)法令字第008617號函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