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聲字第41號判決
至系爭契約第8條第8項之約定,縱無「不為給付」之文字,惟已載明係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之意旨,異議人陳稱該約定與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不符云云,洵屬無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422號判決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04號判決
,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定5年時效期間為長者,參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規定意旨,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441號判決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得為「期限」「條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163號判決
三、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及原審未依行政程序法說明為何員警未依上訴人陳情,並調閱臺中市立圖書館溪西分館影檔說明上訴人撞擊事故機車,迅速和路人一起扶正檢查並無損傷,亦未逃離現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10號判決
⑷又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387號判決
⒋寄存送達限於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及第73條規定行送達,始可為之。而本件並無得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為寄存送達之情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
原告提供說明資料無虛偽不實之處,亦無刻意隱瞞、詐欺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原告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6號判決
本件系教評會各委員之間接觸,並非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所欲規範之對象,故原告主張任貽明等教評會成員依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應予迴避,顯屬對於法律認識有誤。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722號判決
刑處分等情形,因事涉受刑人需否入監執行,攸關其人身自由之基本權,除有類同該法第103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外,自應參酌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69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及第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應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