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號判決
聲請人仍處於「再審中」之地位;且原裁定暨原確定判決(本件聲請再審之標的即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67號判決)現經憲法法庭以「112年度憲統字第24號」由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6號判決
(二)異議人另提及國家透過執行監禁等刑罰所欲達成的目的,並以司法院釋字第755號、756號及許宗力大法官釋字第755號協同意見書判決意旨為據,惟釋字第755號、756號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7號判決
此種性別間接差別待遇,並無法確實維繫婚姻關係之和諧與圓滿,其手段與目的間並無實質關聯,而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實質平等之意旨不符,此有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在卷可參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秩易字第21號判決
(四)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第666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曾謂:釋憲者一致肯認因經濟困難在街從事性交易的中高齡婦女,是受修正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影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12號判決
此種性別間接差別待遇,並無法確實維繫婚姻關係之和諧與圓滿,其手段與目的間並無實質關聯,而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實質平等之意旨不符,此有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在卷可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54號判決
㈢、再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101年度訴字第1318號判決中認為,按照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理由意旨、許宗力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53號之協同意見書所述、司法院釋字第68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5號判決
三、再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101年度訴字第1318號判決中認為,按照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理由意旨、許宗力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53號之協同意見書所述、司法院釋字第68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59號判決
二、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4號解釋文首度出現,觀之許宗力大法官於協同意見書中指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我國憲法固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6號判決
二、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4號解釋文首度出現,觀之許宗力大法官於協同意見書中指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我國憲法固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412號判決
二、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4號解釋文首度出現,觀之許宗力大法官於協同意見書中指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我國憲法固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56號判決
再者,一如司法院釋字第755號、第756號解釋及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第755號協同意見書所言,受刑人在監禁期間,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5號判決
而釋字第553號解釋所提及之審查標準係有關地方自治事項並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時,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時應採取之審查密度標準、釋字第584號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297號判決
㈢再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101年度訴字第1318號判決中認為,按照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理由意旨、許宗力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53號之協同意見書所述、司法院釋字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856號判決
四、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略以:依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司法院釋字第685號林錫堯、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意旨,適用租稅罰處罰時,應按行政罰法及相關法理所建構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抗字第10號判決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提起再審時已提出下列資料:「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林錫堯提出、許宗力大法官加入」(下稱司法院釋字第685號協同意見書)、「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3044號判決
㈡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及立法理由、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林錫堯、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意旨,上訴人於99年3月補開統一發票後,僅能於下一奇數月即99年5月補繳營業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589號判決
三、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首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4號解釋文出現,觀之許宗力大法官於協同意見書中指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我國憲法固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569號判決
三、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4號解釋文首度出現,觀之許宗力大法官於協同意見書中指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我國憲法固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