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1813號判決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法定主觀責任條件態樣),或就公法上義務之遵守,欠缺期待可能性(超法定阻卻責任事由),即欠缺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不予處罰(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林錫堯及許宗力大法官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545號判決
情形始可認行為人欠缺期待可能性,原則上宜視個案情節及相關處罰規定認定之,但於行政罰法制與法理之建構過程,亦宜設法逐步釐清其判斷標準(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林錫堯大法官提出、許宗力大法官加入之協同意見書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60號判決
方得為有罪判決之諭知,是於個案之認定上,無罪推定正是這樣一個常常令法官必須帶著遺憾、帶著對犯罪被害人難以交代的重擔、帶著真相永難釐清的無力感,而做出無罪判決之原則(許宗力大法官釋字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485號判決
惟仍容許有「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無期待可能性即屬之,縱行政罰法或其他法律未明文,亦當容許此種「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林錫堯大法官提出、許宗力大法官加入之協同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84號判決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法定主觀責任條件態樣),或就公法上義務之遵守,欠缺期待可能性(超法定阻卻責任事由),即欠缺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不予處罰(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林錫堯及許宗力大法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
三、依許宗力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66號之協同意見書,以及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可知,表面上性別中立的規範,如果適用結果壓倒性地針對女性,且這種現象可以歸結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104號判決
NaturlicheTateinheit),指「單純的一個決意一個動作,或雖由若干部分組成但仍基於一個決意,且時間與空間緊密連結,旁觀者通常視之為一個行為」,或許宗力大法官釋字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596號判決
惟仍容許有「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無期待可能性即屬之,縱行政罰法或其他法律未明文,亦當容許此種「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林錫堯大法官提出、許宗力大法官加入之協同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監簡上字第5號判決
⒎許宗力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第二部分「受刑人的『再社會化』,甚至是憲法的誡命」指出:「受刑人除享有前述傳統的基本權外,晚近比較憲法上,甚至根據人性尊嚴與自由發展人格條款發展出受刑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再字第12號判決
二審未表明,而所謂「攔停」是限制人身自由之行政處分,依司法院大法官第384號解釋、第690號解釋中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表示,人身自由之剝奪是否符合正當程序,應嚴格審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41號判決
方得為有罪判決之諭知,是於個案之認定上,無罪推定正是這樣一個常常令法官必須帶著遺憾、帶著對犯罪被害人難以交代的重擔、帶著真相永難釐清的無力感,而做出無罪判決之原則(許宗力大法官釋字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1號判決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法定主觀責任條件態樣),或就公法上義務之遵守,欠缺期待可能性(超法定阻卻責任事由),即欠缺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不予處罰(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林錫堯及許宗力大法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36號判決
(法定主觀責任條件態樣),或就公法上義務之遵守,欠缺期待可能性(超法定阻卻責任事由),即欠缺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不予處罰(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林錫堯及許宗力大法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判決
補償與否純以社會國原則為指導精神,立法者不一定有補償義務,只是對困頓人民伸出援手的仁政或恩惠,帶有濃厚的施恩色彩(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0號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摘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監簡上字第4號判決
而有違憲之情形,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既有違憲之虞,自不能以上述違憲之法律來否准上訴人假釋之申請:⑴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①依據許宗力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