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91 年度第 18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二十八則及其他(適用法條異動)一則。參考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80.05.22)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31條(83.02.07)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91.01.30)刑事訴訟法第31、150、224、229、230、233、288、3…
- 最高法院 46 年度第 3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二)
非軍人於民國三十五年以前,在大陸參加叛亂組織後,轉入國民黨某市黨部所屬區分部工作,以迄三十八年懲治叛亂條例施行後之四十年臺,並未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已脫離叛亂組織,因依司法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認為其犯罪行為尚在繼續狀態中,合於懲治叛亂條例所定之罪,應依同條例第十條後段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