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802 號 判決案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
按懲治叛亂條例(已廢止)第 2 條乃刑法內亂外患罪之特別規定,而該條例所稱「叛徒」係指「犯」或「預備」或「陰謀」犯刑法內亂外患罪之人,至於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已廢止)所稱之「匪諜」,則是指「犯」或「預備」或「陰謀」犯刑法內亂外患罪之人,或與之通謀勾結之人;故將此等規定與戒嚴時期…
-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1052 號案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
受裁判者家屬申領補償條例規定之補償金,乃補償條例直接所賦予,其權利專屬於受裁判者家屬本身,故如受裁判者於申請程序中(申請後、領取經認定核發之補償金前)死亡,僅生受裁判者家屬得申請給付補償金權利,並不發生遺產繼承問題。 參考法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既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 14 條…
-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705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著成釋字第五五六號解釋,明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乃以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達成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個人法益之目的。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至其行…
-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11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系爭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時點,依該保險條款第一條約定,係屬倉庫至倉庫條款 (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 ,即包含貨物離開倉庫運送至海上裝貨期間、海上運送期間、及貨物進港卸貨上陸,運送至受貨人倉庫期間;而保險範圍係貨物條款之全險 (All Ri…
-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2049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按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 ,依上開解釋,舉凡參加以犯罪宗旨之犯罪組織者,其一經參加,犯罪固屬成立,惟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該犯罪組織以前,其違法情形仍屬存在,在性…
- 最高行政法院 86 年度判字第 2988 號案由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事件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五項闡述其第一項第四款內涵 所謂之「其遺族」,自應僅限於因確定裁判直接造成被裁判者死亡者之遺族,。本件李某依確定判決服刑完畢後,因病死亡,其死亡時不具有公教人員身分,因此原告從未取得撫卹金或保險金領受人資格,自無因確定裁判喪失資格之可能。 參考…
- 最高行政法院 86 年度判字第 1685 號案由復職事件
原告被免官撤職前為台北師管區司令部中尉軍法官,係屬軍職身分,並 非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人員,不在回復條例適用範圍。 參考法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 3 條 (84.01.28)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 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罪、外患罪,…
- 最高行政法院 85 年度判字第 1647 號案由免職事件
原告雖係未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取得警察官任用資格,而依同 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先行派代之警佐待遇人員,惟原告既依警察法第九條第七款規定行使消防職權,則有關考核、月支薪俸等均應比照警佐人員辦理。原告身居警職,竟於酒後教唆友人共同圍毆被害人,破壞紀律情節重大,復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
- 最高行政法院 84 年度判字第 1522 號案由撫卹事件
本件軍人撫卹金請求權,係因軍人死亡及其遺族與亡故軍人之身分關係 而當然發生,乃國家給予軍人遺族之生活保障,應不因其遺族現居大陸地區,而使此保障軍人遺族生活之立法精神受有影響。且現行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除該細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已不合時宜外,並無限制現居大陸地區之軍人遺族請領撫…
- 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非字第 106 號 刑事判決案由竊盜
按犯罪在七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以前者,除有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但書 (叛亂罪除外) 規定之情形外,應依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予以減刑。本件原裁定以被告宋怡興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七日犯竊盜罪。則被告犯罪時間既在七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以前,復無前揭不予減刑之情形,自應依中華民…
- 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426 號 刑事案由判亂
惟查懲治叛亂條例業於八十年五月廿二日廢止,而現行法令對於參加叛亂組織復無科以刑罰之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 最高法院 79 年度台非字第 169 號 刑事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按犯罪在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以前者,除有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但書 (叛亂罪除外) 規定之情形外,應依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予以減刑。又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併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1725 號案由申請入境事件
原告於五年內曾率球隊進入淪陷區比賽達三十四次之多,自屬有助於中 共叛亂組織,應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 參考法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 第 3 條 (76.07.01)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76.07.01)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8 輯之裁判內容…
-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1632 號案由申請入境事件
主管機關依職權查得相當之客觀事實,以認定有無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 安定之重大嫌疑 參考法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 第 3 條 (76.07.01)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76.07.01)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8 輯之裁判內容》 按「人民申請入出境…
- 最高法院 77 年度台上字第 4466 號 刑事案由違反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為限時法之一,其適用固限於「戰時」即「戰爭時期」,而所謂「戰爭」自包括對外國作戰以及對內鎮壓叛亂而言,今我國對外國雖無戰爭,然對內鎮壓叛亂則自政府宣布戡亂時期起迄未明令終止,我國目前仍處「戡亂時期」甚明,自有上開防護條例之適用。台灣省於民國卅八年五…
-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1247 號案由申請入境事件
國安法所稱「曾經」前往淪陷區有助於中共叛亂組織者,不以該法施行 後有其事實為限 參考法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 第 3 條 (76.07.01)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76.07.01)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8 輯之裁判內容》 按「人民申請入出境…
- 最高法院 77 年度台抗字第 310 號 刑事案由叛亂
按非現役軍人於戒嚴時期在戒嚴地域內犯叛亂罪,經軍事審判機關判處罪刑確定,於解嚴後,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固得依法聲請再審,但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而以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係須以不得上訴於第三…
- 最高法院 76 年度台上字第 5521 號 刑事案由叛亂
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甚明。依後法優於前法之法律適用原則,戒嚴法第十條規定,應受排除,而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三項係規定「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
- 最高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465 號案由解除漁會監事職務事件
保安處分之宣告能否認為符合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曾為不起訴或減輕或 免除其刑之情形,而具備漁會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二項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後,得申請恢復其職權或職務,誠堪研酌 參考法條:漁會法 第 49 條 (70.07.17) 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 26、60 條 (65.04.09)…
- 最高行政法院 72 年度判字第 1255 號案由申請出境事件
為防止兵源外流,維護兵役制度,政府對接近役齡男子之申請出境加以 限制,自應解為仍屬戒嚴法之所許 參考法條:接近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審查規定 第 2 條 (69.02.06) 戡亂時期台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 第 49 條 (67.02.1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4 輯之裁判內…
- 最高行政法院 69 年度判字第 686 號案由入出境事件
戡亂時期台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綱要第五條第二款之限制入境規定,並 不以已發生妨害國家社會安全與秩序之實害為要件,屬於因應戡亂時期之需要,自無違法可言 參考法條:訴願法 第 6 條 (68.12.07) 戒嚴法 第 11 條 (63.08.21) 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綱要 第…
-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2537 號 民事案由離婚
夫妻之一方叛國附敵,在未反正前,他方因此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實較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有過無不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之類推解釋,他方自得請求離婚(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二三號解釋),本件上訴人既因參加叛亂組織而被處罪刑,現未恢復自由,亦無從證明其已悔悟反正,則被上訴人以精神上所受…
- 最高行政法院 55 年裁字第 69 號 判例案由沒收財產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訴訟之客體,應以中央或地方官署所為之違法處分為限。本件原告之子因叛亂案件,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判決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予以沒收確定在案,系爭房屋亦在沒收之列。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係其所有,請求免予沒收,經該…
- 最高法院 45 年台上字第 1433 號 民事判例案由離婚
夫妻之一方叛國附敵,在未反正前他方因此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實較受不堪同居之虐待過無不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之類推解釋,他方自得請求離婚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二三號解釋) 。上訴人既因參加叛亂組織而被處罪刑,現未恢復自由,亦無從證明其已悔悟反正,則被上訴人以精神上所受痛苦…
- 最高法院 42 年台上字第 625 號 刑事判例案由內亂
上訴人之犯行,既係觸犯普通法,即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內亂罪,同時又觸犯特別法,即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三條之辱職罪,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依陸海空軍刑法處罰,無適用刑法之餘地,且懲治叛亂條例,雖施行在後,然上訴人之罪行,在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已有規定,即屬裁判時之法律,該條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