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法院決議
9,487 筆資料中,精準找出 11 筆重要結果
法律名詞解釋

最高行政院 96 年 6 月份庭長官聯席會議

96 年 06 月 24 日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此為對都市計畫有關事項之規定。至同法第 9 條關於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場所須距離學校、醫院一定距離,乃鑑於學校與醫院對於環境安寧有較高之要求,此與都市計畫管制土地、建築物之使用,二者立法目的不同。又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分別為都市計畫法第 4 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 條所定,二者主管機關不同,所規範之事項自屬有異。觀諸都市計畫法第 6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及同法第 39 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等事項,……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狀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可知都市計畫係對土地及建物分區使用加以限制,例如電子遊戲場必須設於商業區。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之要件,則屬主管機關對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規定,非屬都市計畫法規範之範疇。該事項既非都市計畫法應規定之事項,則該法所授權訂定之高雄市施行細則,自不得就非屬母法規範之事項,逾越母法授權,對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學校、醫院若干公尺,加以規定,上述施行細則對此所為規定,乃屬逾越權限而不得逕予適用。本院 94 年 11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應予補充。 參考法條:都市計畫法 第 4、6、39、85 條(91.12.11)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17 條 (95.07.21)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第 13 條(95.05.18)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2、8、9 條(89.02.03) 地方制度法 第 28 條(96.05.23)

行政院 85 年 6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85 年 06 月 18 日

系爭土地既係「行水區」,乃屬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所指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該條規定,自在免徵遺產稅之列;被告機關於重為處分時,應受該判決上開法律上見解之拘束。惟是項法律見解之爭議,業經司法院於八十二年十月八日作成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略謂︰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河道」,不包括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在內;則依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各機關處理引起歧見之案件及其同類案件,適用是項法令時,亦有其適用。惟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之意旨,台北市國稅局就系爭地遺產稅事件重為處分時 (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既在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公布 (八十二年十月八日) 之後,自應受該解釋之拘束;本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三八號及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九四號判決認為行水區係屬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所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法律上見解,因與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意旨不符,其拘束力應自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公布當日起,即被排除。原判決維持台北市國稅局重為決定系爭地應課徵遺產稅,其適用法規並無錯誤。 參考法條:都市計畫法 第 42、50 條 (77.05.15)

立即註冊法律人解鎖更多內容
已經有帳號了?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