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
而依都市計畫法編為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為土地法所稱之農地,依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亦屬「耕地」(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465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08號民事判決
又系爭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農建地,尚無上訴人所稱受限於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8條之附表一第11點規定,不能作為建築使用之疑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至原告雖就系爭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然一審法院認定系爭工程位址涉及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危害公共安全」,系爭處分尚屬適法,可徵系爭處分並非全然無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惟區分所有權人就共用部分之使用(專用),除另有約定外,仍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且無違共有物之使用目的;另有約定之事項,亦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13號民事判決
前2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第9條第2項、第3項及第55條第2項但書(按:84年6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被告則以:㈠被告自83年起即向原告等人承租渠等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並由被告將自有部分之商場、停車場一併出租予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迄今,系爭建物係被告依據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都全字第1號行政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5年度都全字第1號抗告人彭耀華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間都市計畫法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都全字第1號行政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5年度都全字第1號聲請人彭耀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間都市計畫法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都全字第1號行政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5年度都全字第1號聲請人彭耀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間都市計畫法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係指已依法令公布實施都市計畫之地方而言(見本院卷第453頁,內政部67年9月15日台內地字第805447號函文意旨),是系爭土地既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且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369號行政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369號原告楊東鳴上列原告因都市計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原告之訴駁回。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416號民事判決
,然有時難免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之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為示平允,宜賦予法院裁量權,爰參酌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800號判決,由法院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之利益,例如參酌都市計畫法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一般設計通則第十四節停車空間第59條(同民國99年05月19日;節錄).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78號民事判決
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情事,且未能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訴請裁判分割,建議變價分割,蓋此土地使用分區為停車場用地,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尚未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32號民事判決
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40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都市計畫法第48條、第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18號行政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原告郎承晏被上訴人即被告花蓮縣政府代表人徐榛蔚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2號行政判決
……㈤土地經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屬於贈與稅則逕核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號函覆稱: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為空白,無地上建物登記,無他項權利設定登記,無限制登記,亦無相關公告重劃、徵收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其他登記事項註記登記,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