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55號判決
㈡查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對「住宅區」之規定係屬原則性、一般性之廣義規範,而系爭管制要點乃依上開都市計畫法母法,及母法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四五號判決
蓋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行為人所為採取土石、變更地形等行為,需先由縣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以行為人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或地方政府依據都市計畫法所授權發布之命令為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
⒊53年都市計畫法尚無私人或團體興辦公共設施之機制,且內政部87年函釋第2點第1項所稱之都市計畫法係指62年都市計畫法,而系爭土地早經62年細部計畫與53年都市計畫法指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37號判決
當時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尚未公布施行,乙種工業區之經營項目或設施皆以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為遵循之依據,即按105年4月25日修正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268號判決
又都市計畫法第85條雖概括授權直轄市訂定施行細則,且被上訴人亦據此而訂有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惟該細則第13條係為執行都市計畫法第35條所訂定,又都市計畫法第3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4號判決
從而,被告以原告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及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原告6萬元罰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06號判決
㈣綜上,原告擅於新北市板橋都市計畫住宅區經營視聽歌唱業之違規使用,被告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51條、都市計畫法第79條以及內政部91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04號判決
歌唱業,已違反都市計畫法令,主管機關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對違規行為人進行裁罰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73號判決
惟原判決未詳查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細部計畫及都市計畫法之關係,逕認都市計畫法第34條係屬贅列;又細部計畫之第一種住宅區之合法行業、具體內容為何,原判決均未查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一六號判決
被告認原告違規使用為色情場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五條、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十條之一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乃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府都一字第八九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六七五號判決
況基隆河截彎取直是一項河川整治工程,並非依都市計畫法編定之區域。由上足證系爭土地係依都市計畫法第三條規定編定,而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所編定,足堪認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六七五號判決
況基隆河截彎取直是一項河川整治工程,並非依都市計畫法編定之區域。由上足證系爭土地係依都市計畫法第三條規定編定,而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所編定,足堪認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二六號判決
再按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四條、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十條之一之規定,係屬原則性、一般性之廣義規範,上訴人既違反具體詳細管制規定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自有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三六號判決
⒊上開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係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等規定之授權訂定,另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前段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