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繼承人生前為受輔助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人,其輔助人或監護人兼具繼承人身分時,該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不受民法第1102條規定之限制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50262339號函
被繼承人生前為受輔助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人,其輔助人或監護人兼具繼承人身分時,該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不受民法第1102條規定之限制
-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前決標之在建公共工程,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者,已支付之預付款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原則,合意納入物價指數調整,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函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40100362號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前決標之在建公共工程,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者,已支付之預付款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原則,合意納入物價指數調整,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有關貴臺為辦理「113年差勤管理系統建置採購案」與廠商解除契約,涉及本會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1款與民法第259條適用疑義乙節,詳如說明,請查照。函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30030052號
有關貴臺為辦理「113年差勤管理系統建置採購案」與廠商解除契約,涉及本會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1款與民法第259條適用疑義乙節,詳如說明,請查照。
- 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以承租人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為主張時,無民法第820條第1項有關人數規定之適用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135338號函
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以承租人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為主張時,無民法第820條第1項有關人數規定之適用
- 大陸地區人民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及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取得之法定抵押權,仍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0933號函
大陸地區人民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及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取得之法定抵押權,仍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
- 勞動部就未成年受益人無法定代理人為其提出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 護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死亡補助,及該補助得否比照職業災害保險死 亡給付規定辦理計息存儲等,涉及民法、行政程序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及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函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102021703號函
勞動部就未成年受益人無法定代理人為其提出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 護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死亡補助,及該補助得否比照職業災害保險死 亡給付規定辦理計息存儲等,涉及民法、行政程序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及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 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時,除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概括函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度署聲議字第54號
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時,除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概括繼承被繼承人財產 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本件勞工退休金、勞健保費、稅捐等屬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參照),其性質具有財產性,不 具有一身專屬性,如無不得繼承之特別規定,依上開規定得由繼承人繼承 ,惟其執行標的僅限於義務人之遺產(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857 號判決參照)。又獨資事業係一人單獨出資經營之事業,其性質非屬 法人,不具法人人格或非法人團體資格,該事業為出資之自然人單獨所有 ,而以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債務應由該自然人負全部責 任,兩者實為同一人格體(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715 號民事裁 判、最高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 3677 號行政裁判及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 度判字 1646 號行政裁判參照)。至於所使用之商號名稱,僅為營業上便 利,且債務責任不因是否註銷登記而有不同(最高行政法院 80 年度判字 第 2343 號行政裁判及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729 號行政裁判參 照)。查本件幼兒園於 94 年間轉讓予義務人之原負責人丙○○,仍維持 個人「獨資」經營之事業繼續營運,嗣因丙○○過世後,主管機關新北市 政府數度函請異議人等 3 人依限辦理負責人變更申請,因其逾期仍未補 齊相關文件,遂於 110 年 8 月 1 日廢止幼兒園之設立許可,行政執 行分署認幼兒園為獨資經營事業,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由丙○○負全 部責任,並於丙○○過世後,由異議人等 3 人於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爰拍賣本件土地,尚無不合。次依行政執行 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6 項及同法第 113 條規定,對 於拍賣之不動產,債務人不得應買。又拍賣遺產標的,繼承人既因繼承而 為共同債務人,則依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6 項規定,債務人既不得應 買,繼承人自不得享有優先承買權(法務部 101 年 6 月 7 日法律字 第 10100036390 號函釋意旨參照)。行政執行分署以異議人等 3 人既 因繼承關係而為共同義務人,就丙○○之遺產(即本件之土地)執行係居 於義務人地位,即不得享有優先承買權,駁回異議人對本件土地之優先承 買權申請,揆諸前揭規定及函釋意旨,並無不合。
- 日據時期民法有關共有人中之一人死亡而無合法繼承人時,其應有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之規定,自大正12年起始有適用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126972號函
日據時期民法有關共有人中之一人死亡而無合法繼承人時,其應有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之規定,自大正12年起始有適用
- 修正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之應備文件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112250號函
修正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之應備文件
- 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或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者,如履約期間遇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情形,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函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
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或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者,如履約期間遇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情形,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
- 有關共有物之管理登記資料如合於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規定,是否可作為建築法第30條所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疑義1案,復請查照。函釋內政部營署建管字第1090058890號函
- 有關袋型基地之建造執照申請案,臨接道路作通路使用之土地,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取得比例,得否依民法第820條有關共有物管理之規定辦理1案,復請查照。函釋內政部營署建管字第1080098134號函
- 有關已辦竣贈與登記之土地,事後依民法相關規定合意解除贈與契約,後續辦理登記時選用登記原因等疑義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123651號函
有關已辦竣贈與登記之土地,事後依民法相關規定合意解除贈與契約,後續辦理登記時選用登記原因等疑義
- 民法第66條所稱之定著物,與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定著物之認定疑義函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80002979號
貴局所詢民法第 66 條所稱之定著物,與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 規定定著物之認定疑義,復請查照。
- 有關貴府函詢住宅法第54條執行疑義及同法條與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疑義1案函釋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17470號函
-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自行質借之質權設定及實行流程方案,法務 部對涉及民法第 901 條、第 892 條第 1 項及函釋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05210號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自行質借之質權設定及實行流程方案,法務 部對涉及民法第 901 條、第 892 條第 1 項及第 903 條等規定,併 請金管會本於職權研處事項之說明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專案獲准居留且歸化我國籍藏族人士之持印度旅行證未成年子女申請居留聯合審查作業規定行政規則內政部移民署內授移字第1060951069號令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獲准在臺居留且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藏族人士,渠等持印度旅行證之未成年子女,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向駐印度代表處申請核發停留期間六十日以上且未經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一) 申請人
- 同性伴侶依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家屬」身分後,自屬性別 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家庭成員」範疇,得適用該條有關家庭照顧假 之規定,至所需證明文件以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事實即已足函勞動部4字第1050131862號函
同性伴侶依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家屬」身分後,自屬性別 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家庭成員」範疇,得適用該條有關家庭照顧假 之規定,至所需證明文件以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事實即已足
- 同性伴侶依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家屬」身分後,自屬性別 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家庭成員」範疇,得適用該條有關家庭照顧假 之規定,至所需證明文件以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事實即已足函勞動部4字第1050131071號函
同性伴侶依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家屬」身分後,自屬性別 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家庭成員」範疇,得適用該條有關家庭照顧假 之規定,至所需證明文件以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事實即已足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立法意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與職場 工作,該規定所稱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其立法意旨,民法第 1123 條 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該規定之家庭成員函勞動部4字第1040132317號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立法意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與職場 工作,該規定所稱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其立法意旨,民法第 1123 條 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該規定之家庭成員
- 有關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身分事由為無戶籍國民」得否報名技能檢定,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如持有「臺灣地區居 留證」且載明為「國民」者,即足資作為其國籍證明文件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能字第1043601086號函
有關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身分事由為無戶籍國民」得否報名技能檢定,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如持有「臺灣地區居 留證」且載明為「國民」者,即足資作為其國籍證明文件
- 按「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民法第 811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屬建物,係函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4度署聲議字第121號
按「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民法第 811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屬建物,係指依附於原建築 以助其效用而未具獨立性之次要建築而言,諸如依附於原建築而增建之建 物,缺乏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如由內部相通之頂樓或廚廁),或僅 具構造上之獨立性,而無使用上之獨立性,並常助原建築之效用(如由外 部進出之廚廁)等是。此類附屬建物,依前揭規定,應由原建築所有人取 得增建建物之所有權,原建築所有權之範圍因而擴張(最高法院 100 年 度臺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 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 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執 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 ,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 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 民事訴訟。」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第 17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所明定。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 行事件,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 所有者,應由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 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 確定,分署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最高法院 49 年 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依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所示,嘉義 縣○○市○○段○○小段 1043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主建物)係由義務人 丙○○(權利範圍:100 分之 60) 、己○○及戊○○(權利範圍:公同 共有 100 分之 40) 共有。又查,同小段 1880 建號建物之 1 樓部分 (下稱系爭增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密接附著於主建物,並緊鄰主建 物之急診室,內有病床、醫療器材,供急診室使用,使用及構造上均無獨 立性。準此,增建物因缺乏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或縱認具構造上獨 立性,但無使用上獨立性,僅助主建物之使用,揆諸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 ,均認應由主建物所有人即義務人丙○○、己○○及戊○○取得所有權, 是行政執行分署形式上審查認增建物係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將其併付拍賣 ,並無違誤。異議人主張增建物為其所有,行政執行分署予以執行顯有違 誤云云,核為對增建物是否為其所有之實體爭議,異議人如認有足以排除 強制執行之權利,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等規定,依法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審認, 尚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方法,尚 有未合。
- 信託法第 1 條、民法第 98 條規定參照,重新申請設立公益信託之受託 人,對信託財產是否具有管理或處分權限,不得拘泥於函釋法務部法律字第10403503940號
信託法第 1 條、民法第 98 條規定參照,重新申請設立公益信託之受託 人,對信託財產是否具有管理或處分權限,不得拘泥於契約部分條款所用 辭句,仍應依整體契約目的、內容,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據以判斷,故如 公益信託契約當事人:○○○,係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執行管理或處分權限 ,而諮詢委員會僅有對受託人指示、審核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權限,則應 屬信託,而非消極信託
- 入出國及移民法收容替代處分之保證金繳納及管理作業要點行政規則內政部移民署台內移字第1040951711號令
一、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三十八條之ㄧ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二項有關收容替代處分之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收取、保管、發還及沒入等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保證金收取及
- 公有土地提供他人通行使用及指定建築線收取之價金,倘屬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償金,而非屬基於租賃關係支付之租金,且無設定負擔或列入他人建築基地範圍之情形者,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函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51264號函
公有土地提供他人通行使用及指定建築線收取之價金,倘屬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償金,而非屬基於租賃關係支付之租金,且無設定負擔或列入他人建築基地範圍之情形者,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 信託登記取得信託財產之受託人,應承繼信託成立時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上之權利瑕疵,不得以其屬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主張應受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不動產登記公信原則之保障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30208354號函
信託登記取得信託財產之受託人,應承繼信託成立時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上之權利瑕疵,不得以其屬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主張應受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不動產登記公信原則之保障
- 民法第 759-1 條、信託法第 1、33 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參照,信託成立 時,信託財產上權利有瑕疵,受託人是否承繼其瑕函釋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07580號
民法第 759-1 條、信託法第 1、33 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參照,信託成立 時,信託財產上權利有瑕疵,受託人是否承繼其瑕疵,信託法雖無明文規 定,惟解釋上宜類推適用上述規定,以避免委託人濫用信託制度,侵害真 正權利人或剝奪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及撤銷權權利,亦即不論係自益信託或 他益信託,受託人皆應承繼信託成立時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上權利瑕疵,尚 不得以其屬信賴不動產登記善意第三人,主張應受民法不動產登記公信原 則之保障
- 信託法第 8、63、65 條、土地稅法第 28-3 條、民法第 1148 條等規定 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函釋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07640號
信託法第 8、63、65 條、土地稅法第 28-3 條、民法第 1148 條等規定 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終止信託致信託關係消滅時,繼 承人承受委託人信託利益並取得信託財產,即繼承人取得受益人地位,財 政部認該情形應屬土地稅法第 28-3 條第 3 款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定情 形,法務部敬表同意
- 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申請為分別共有繼承登記,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令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879號令
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申請為分別共有繼承登記,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
- 因重測致交易面積增減,應由買賣雙方依民法及契約有關規定,審酌個案具體事證,自行協議解決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301133402號函
因重測致交易面積增減,應由買賣雙方依民法及契約有關規定,審酌個案具體事證,自行協議解決
民法
民法是一部規定民事(例如:買賣、保證、租賃等等)法律關係的法典。
國民法官
依司法院研擬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2條第1款規定「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中間討論及終局評議之人。」。
備位國民法官
依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法院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時,因應個案審理的需要,可選任1至4名備位國民法官,當審判程序過程中,國民法官有因為辭任、解任等事由而無法繼續參與審判時,就會由備位國民法官依編號順序遞補。
民法第1156條第3項
法條內容請至司法院網站法學檢索系統查詢(民法條文內容,不予解釋)。
無謀生能力(民法第1117條)
指沒有工作能力,或是雖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他去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然已盡相當的努力,仍不能找到工作而言。
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
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而言。
婚生推定(民法第1063條第1項)
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法律就推定這名子女是婚姻關係中夫的婚生子女,稱為婚生推定(無論他們之間是否存有真實血緣)。
婚生否認(民法第1063條第2、3項)
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如果事實上並不是「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則夫妻的一方或子女,能證明非為婚生子女者,是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來解決,但要特別注意起訴的期間是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