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法二字第 1133052782 號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所詢「違反都市計畫法之案件,於三階段裁罰後經權責機關認定改善完成,嗣使用人變更並再有違規使用情事,針對建物所有權人可否逕依違規情節從重裁處」,以「處法定最高額 30 萬元罰鍰」及「停止供水供電」等裁處方式提供意見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203501190 號
有關一行為因土地分別坐落於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範圍內而同時違反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規定適用疑義,因區域計畫法與都市計畫法所規範者,非屬同一事項而不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並無法規競合關係
- 北市法二字第 1103022972 號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對「文山區木柵路 1 段 238 巷道路新築工程」範圍內,部分已徵收未開闢之道路用地,原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請求買回涉及現行有效土地法第 219 條及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等規定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11730 號
法務部就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個案變更情形,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93條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第 123 條及附停止條件之行政契約等提供法規諮商意見
- 法律字第 10503514820 號
都市計畫法第 4 條規定,如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則直轄市、縣(市)自得本於自治組織高權為內部事務分工,無須藉助權限委任之法理;如該規定非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且都市計畫法並未限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於適當位階之法規為具體明確之權限移轉規定
- 法律字第 1030351429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3、27、28、29 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都市計畫法第79 條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避免坑洞遇雨恐成水池而影響公共安全或有造成災害之虞,依比例原則如認有加設圍籬必要時,自得採行間接強制執行方法,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先行設置防護圍籬,作為代履行方法之一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0250 號
土地法第 43 條、都市計畫法第 83-1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已徵收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經移轉善意第三人之土地,得否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容積移轉,涉及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解釋適用,宜由法規主管機關卓處
- 法律字第 1020350951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都市計畫法第 52 條規定參照,如鄉公所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雖違反上述規定,然依內政部 101.08.29 內授中辦地字第 1016004424 號函說明五亦認此為「非屬依法不得私有之土地」,僅係未依程序報經澎湖縣政府核准情形,故移轉登記處分,是否已達重大明顯瑕疵之程度而無效,尚非無疑
- 法律字第 1020004373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92、135 條、都市計畫法第 50-2 條及相關實務學說見解參照,契約的法律性質,究屬公、私法性質,應從客觀上契約的內容綜合予以判別,如契約以公法上應予規範事實為標的,特別是契約中所設定的義務或權利具有公法上性質,即可認定係公法契約
- 法律字第 10100106700 號
行政罰法第 7 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等規定參照,如對所有權人處罰而所有權人為多數時,因各所有權人均負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自得分別對每一位違反義務所有權人處罰,惟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故各所有權人是否均應處罰,仍應視其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要件、責任要件等相關因素為裁量認定
- 法律字第 10100166950 號
離島建設條例第 7 條、都市計畫法第 19、27、28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有關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業經內政部同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在案,當事人將擬定主要計畫送縣政府公開展覽及審議,又變更程序尚未終結,應有修正後離島建設條例第 7 條之適用
- 法律字第 10100590680 號
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係指個案中課予各所有權人負有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行政法上義務,即各該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因消極不作為而違反主管機關依該條所為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義務受罰,義務分別存於每一位共有人,主管機關自得分別處罰,無罰鍰分配問題
- 法律決字第 10100041130 號
法務部就「都市計畫法第 53 條代為收買私有公共設施用地之執行機制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103102930 號
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依文義尚難謂已就公用財產變更程序為特別規定,另觀其立法理由,亦應非國有財產法之特別規定,又是否為都市計畫法第 53 條特別規定,則宜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解釋
- 法律決字第 0999023802 號
關於政府機關協議價購,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繳回協議價購款,其土地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涉及土地所有權人繳回協議價購款之真意,以及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所規定之免徵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因此,宜由相關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就個案事實審認
- 法律字第 0999002036 號
關於未登記之工廠同時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時,經依較重之都市計畫法規定處以罰鍰後,雖未依較輕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處以罰鍰時,亦視同已適用之,而得依其相關之規定或命令其停工
- 法律字第 0980041609 號
關於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所收取之回饋金之效力,應端視其所依據之規定有無法律授權以為之判斷,因此,該規定既非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所規定之事項,係依該施行細則所訂定之規定,自不得屬母法所規範之事項,至於,逾越母法而加以之規定,其適法性不無疑義
- 法律字第 0980035428 號
關於檢舉違規使用農地案件,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第2 項及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等規定,應視個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態樣,依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審認其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如裁處權時效業已失權而不再裁罰,主管機關對該違法之行為仍得依前開規定處分之,但該處分係單純命違反義務人除去違法行為,因不具裁罰性,如義務人不遵從法律所課予限期改善之義務,主管機關可另依上開規定按次處罰,此則屬行政罰性質,其裁處權時效自義務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命改善期限終了時起算之
- 法律字第 0960049841 號
都市計畫農業區違規行為同時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多種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時,應視該違規行為屬單一行為或數行為而為不同處理;另農地違規案件經限期改善後已確實回復原狀,須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主管機關始有處罰與否之裁量空間,行為人之行為確已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之構成要件者,自仍應依規定裁罰
- 法律決字第 0950025480 號
函詢商業登記法、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行政執行法間之適用疑義
- 法律字第 0940038810 號
因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執行停止供水、供電,而聲明異議之處理方式
- 法律決字第 0930023259 號
違法行為現場查無行為人,且土地權利關係人舉證非其所為時,應視各該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確認有無故意或過失,而得以援引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處罰之
- 91年度署聲議字第 640 號
一、按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又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參照)。異議人主張本件在課徵遺產稅時,其中有六筆土地部分係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免徵遺產稅,卻未依法扣除該部分,明顯課徵錯誤云云。核其異議事由與前揭條項所定得聲明異議之事由未合,屬異議人對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在與否之實體上爭議,執行機關及本署就此並無審認判斷之權,故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救濟方法,於法未合。 二、次按「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顯見異議人所提供之擔保,有關其價值之評估、擔保價值是否相當及是否核准等,係屬稽徵機關即移送機關之權責。本案業據移送機關表示異議人等並未依規定提供相當擔保,乃予以移送執行,執行機關依移送機關檢具形式上合法有效之執行名義,據以強制執行並無違誤。
- (89)法律決字第 026990 號
關於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可否仍由鄉、鎮、縣轄市公所執行疑義
- (89)法律字第 020292 號
關於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執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