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6248 號
法院自訊問或卷證內容知悉未滿 12 歲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被告時,應由書記官緊急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緊急處理,並提供必要照護。至無法依訊問或卷證內容確認者,則移由兒童保護專人前往查訪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24815 號
法院辦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被告發布通緝、裁定羈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之 1 規定,知悉被告有未滿 12 歲之子女或為其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保護措施
- (89)法律字第 023263 號
有關屏東縣鹽埔鄉鄉民代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後,得否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解除其職務
- (87)院台廳刑一字第 18820 號
為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於「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十三點增列第八款規定「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者。」得視為不遲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