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6 號檢察官為偵查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法院受理後,分案由乙法官承辦。嗣經警持票實施搜索,未扣得毒品,意外發現該處置有槍枝一把,依法行另案扣押。案由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甲,案件繫屬分案時,乙法官依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應否迴避?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7 號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之販賣第 1 級毒品罪嫌,於偵查中經法院裁定羈押,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甲於第一審法院羈押訊問時選任辯護人乙為其辯護,經法院訊問後,認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予以羈押。嗣第一審法院於羈押期間屆滿前,僅通知檢察官及提訊被告到庭,未通知辯護人乙到場為被告辯護及陳述延長羈押之意見,惟仍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訊問被告後,予以裁定延長羈押。甲不服第一審法院之延長羈押裁定,以其所犯為販賣第 1 級毒品罪嫌,為依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訊問為由,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甲所提抗告有無理由?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1 號被告前於民國 87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下稱第一次觀察、勒戒)後,於 87 年 11 月 30 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復因於 92 年 7、8 月間某日起至 92 年 12 月 26 日止,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再經觀察、勒戒(下稱第二次觀察、勒戒)後,於 93 年 1 月 20 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被告復於 101 年 8月 23 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次。則被告此次施用毒品犯行,檢察官究應聲請觀察、勒戒,或逕予起訴?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5 號警察分局長以 A 涉嫌販毒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法官 B 審核後認警察分局長所提證據足以釋明甲涉有販毒之嫌,且有搜索之必要,旋即核發搜索票,如法官 B 於搜索票應扣押物該欄位僅記載:「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不法物證(證據)」,如此之令狀是否與令狀明確性原則無間?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 第 1 號對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查扣之彈藥,尤其土製手榴彈、改造子彈等爆裂物,因其結構不穩定,具有爆裂之危險性,能否比照現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扣案毒品(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第 2、6 點參照),將查扣之彈藥等爆裂物,均交由鑑識單位保管,而鑑識單位僅須將鑑定結果及實物照片,送交偵審機關即可?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某甲於八十七年五月十日,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查獲,則就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法院得否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送觀察、勒戒?
-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理由,聲請法院裁定准予羈押,嗣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檢察官即出具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逕將被告送至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觀察、勒戒期滿期間逾偵查中羈押二月期間屆滿期間) ,則法院於羈押二月期間屆滿時,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