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大字第 15 號 刑事裁定111.11.08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第一審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於宣示判決時確定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大字第 34 號 刑事裁定111.10.04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告前所犯罪依軍法受裁判,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第49條施行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復於5年以內即同條修正施行日之後,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不適用累犯之規定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765 號 刑事裁定111.08.23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監察對象所涉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罪嫌,於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期間,取得販賣、運輸毒品予監察對象之上、下游,或與監察對象共犯上開罪嫌之人之通訊監察內容,對該上、下游或共犯而言,仍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之其他案件之內容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446 號 刑事裁定111.06.21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法院對於犯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而情節輕微之被告,於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文諭知之1年限期修法期間內,不得依該號解釋意旨減輕其刑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2943 號 刑事裁定111.05.24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執行機關於執行通訊監察期間所作之期中報告書,陳報至該管法院時,如已逾十五日之法定期限,或法官指定之期日,均屬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期中報告義務之規定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大字第 15 號 刑事裁定111.05.10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大字第 34 號 刑事裁定111.05.03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765 號 刑事裁定111.04.06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375 號 刑事裁定111.03.29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民國110年6月18日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之案件,在修正施行後始因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者,應適用修正後規定以定其上訴範圍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446 號 刑事裁定111.01.26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2943 號 刑事裁定111.01.03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375 號 刑事裁定110.12.08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1314 號 刑事裁定110.10.12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 刑事裁定110.09.14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95 號 刑事判決110.07.07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有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其既、未遂之判斷標準,本院先前裁判存在歧異,或以為:行為人於產製過程中,經異構化階段,若已產生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縱富含雜質、純度不佳,因已處於隨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不論該物為液體或固體,均應認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已達既遂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096 號 刑事判決110.06.22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案裁判基礎事實所涉及「成年被告因施用毒品(含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下同)罪,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確定,且已完成所命履行之戒癮治療,期滿未經撤銷,於修正後毒品條例,是否得視為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執行完畢?倘其施用毒品犯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縱於完成戒癮治療3年內再犯,可否無庸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而逕行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同)?」之法律問題,本院先前109年度台非字第76、77號及110年度台非字第62號判決等,係採取「肯定說」,其理由略為:毒品條例於民國97年4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0月30日施行後,對於犯該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毒品罪者,進入司法程序之戒癮治療方式,係採取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及第24條第1項所定「附命緩起訴」雙軌制,其目的同在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 刑事裁定110.05.18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337 號 刑事判決110.05.11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依立法體例,各種法律多於首編章置總則,適用於其他各編章,至各編章相互間則各自獨立,除有準用之規定外,尚難比附援引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4861 號 刑事裁定110.05.04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非字第 98 號 刑事判決110.05.04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紀錄之被告,因施用毒品,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或簡稱「附命緩起訴」處分),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完成戒癮治療,經檢察官撤銷其緩起訴處分,是否等同曾受觀察、勒戒之處遇?檢察官可否逕對被告上開施用毒品行為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大字第 1771 號 刑事裁定110.03.23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觀察勒戒。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所稱「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就本次再犯第10條之罪,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者,法院得視個案情形,就依職權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擇一適用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4861 號 刑事裁定109.12.30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1089 號 刑事裁定109.12.29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3536 號 刑事裁定109.12.08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3826 號 刑事裁定109.11.17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