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2215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證據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共犯之供述與其他證據具有相當關聯性,且可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以確信其為真實者,即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869 號 判決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
(一)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因實務上有採肯定說而判決無罪或採否定說而判決有罪,個案如仍由法官各自本諸其法律確信為判決,將因所持不同見解,致異其結果,有違公平原則,認有即時、預為統一見…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869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
(一)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因實務上有採肯定說而判決無罪或採否定說而判決有罪,個案如仍由法官各自本諸其法律確信為判決,將因所持不同見解,致異其結果,有違公平原則,認有即時、預為統一見…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134 號 判決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刑事訴訟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考其於 92 年 2 月 6 日修正之立法理由意旨乃謂:因證人有數人者,分別證明不同之事實,尚未訊問之證人在場,於發見真實是否會受影響,宜由訊問者裁量,視在場情形決定未…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4094 號 刑事判決案由偽證
(一)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法則等相關規定,係為防止國家機關以違法侵害人民基本權方式取得證據,故其規範對象係以國家機關為限,並不及於私人。不可歸責於國家機關之私人違法錄音(影)所取得之證據,既非因國家機關對私人基本權之侵害,自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或類推適用可能,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4094 號 判決案由偽證
(一)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法則等相關規定,係為防止國家機關以違法侵害人民基本權方式取得證據,故其規範對象係以國家機關為限,並不及於私人。不可歸責於國家機關之私人違法錄音(影)所取得之證據,既非因國家機關對私人基本權之侵害,自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或類推適用可能,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633 號 判決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等罪
行政法學上,一般將「學校」列為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以外,性質上屬文教「公營造物」,亦即行政主體為持續達成特定之公目的,集合人及物之手段,在公法上所設置之行政機構,學說上另稱「公法事業機構」。 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增訂刑法第 361 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633 號 刑事判決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等罪
行政法學上,一般將「學校」列為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以外,性質上屬文教「公營造物」,亦即行政主體為持續達成特定之公目的,集合人及物之手段,在公法上所設置之行政機構,學說上另稱「公法事業機構」。民國92 年 6 月 25 日增訂刑法第 361 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同法…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86 號 判決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定之資料(即所謂「敏感性個人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是被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若未逾自然人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則非法所不許,即不能以同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
-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53 號 判決案由申請閱覽卷宗事件
按不起訴處分案件卷宗檔案內之證據資料,係在偵查不公開下取得,因未達起訴階段,不能提出於公開法庭進行審判程序以供詰問澄清。又庭訊筆錄及錄音光碟內容涉及該案件當事人個人隱私,法庭錄音含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聲紋及情感活動等內容,因此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涉及其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98 號 判決案由妨害秘密罪
告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其他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乃戶政機關所蒐集儲存建置之準文書,提供其他諸如警政機關法定職掌範圍內利用,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之秘密無疑。被告寄送劉○○及告訴人之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與他人之目的,無非係因與劉○○個人之糾紛所…
-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上易字第 1237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021 號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是故行政程序法為普通法之性質,如其他法律就同一事項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予以適用。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固有規定。惟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7 年度易字第 1161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6 年度易字第 2260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臺灣高等法院 86 年度上易字第 1265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前科資料
「前科資料」係指行為人關於刑事案件之移送、偵查、審理及執行等紀錄,包括移送、起訴、緩起訴、不起訴、有罪、無罪、執行等紀錄。惟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犯罪前科」,限於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
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