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竹簡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二)按病歷、醫療資料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非有同條項但書所定情形,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二)按病歷、醫療資料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非有同條項但書所定情形,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5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廖心蘋選任辯護人丁俊和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75號聲請人即被告A01上列被告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364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準用第28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相當之非財產上損
審酌兩造之年齡、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過失傷害行為之情節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等一切情狀,並衡諸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因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範疇,僅予參酌而不予揭露
二、嗣因于維中無力清償上開借款本息,戴偉翔明知家庭狀況、手機號碼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個人資料中,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政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永晨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二、被告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仲民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斟酌受刑人所犯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得利等罪,於民國109年6月26日所犯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6條亦有明文。
二、李芳睿幫助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核被告黃裕峵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爰審酌被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民國115年4月28日確定;於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從事溫室搭建、已婚、生有2子;犯罪動機、
有拍攝內容並無影像、未提供影像擷圖或被害人不詳等情,且拍攝內容或有下半身僅著內褲、上半身僅著內衣、裸露腹部、背部、臀部、臉部、手臂、肩膀等,則客觀上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32158、33390、33391、32741、33952號),原審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犯行,原審以卷內所附偽裝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