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4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心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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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335號原告江浚弘年籍資料詳卷被告楊宗心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475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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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二)按病歷、醫療資料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非有同條項但書所定情形,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㈡核被告蔡奇龍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5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
告黃毓雯訴訟代理人林君鴻律師被告鄧沄崡維格醫美診所(竹北所)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鄧沄崡被訴本院115年度竹簡字第423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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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另查債務人為現役軍人,依民事訴訟法129條規定,應向其該管長官為送達;惟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清理事業廢棄物,妨害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對廢棄物之監督管理,兼衡被告於本案犯行前5年內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受徒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審酌兩造之年齡、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未有素怨,僅因一時爭執被告即為系爭言語等一切情狀,並審酌考量兩造財產所得資料(因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範疇,僅予參酌而不予揭露),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
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編號1至8所示之罪分別為強制罪、剝奪行動自由罪、賭博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藥
告違法侵權行為,致其前述人格法益受損而情節重大,其因此導致精神上之痛苦,故請求精神慰撫金400,000元,但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因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範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告訴人A04)5-2於上開貼文留言:「昨天晚上還在高雄參加力匯活動」,並附加內有告訴人A04與他人團體照片1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告訴人A04)6-1112年7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4391號上訴人即被告羅凱鍵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