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128號民事判決
其次,系爭言論提及之陳明文及中油公司,黃越宏並未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曾向彼等進行查證,黃越宏雖稱:中油公司員工調動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範圍,記者無法要求中油公司提供云云
其次,系爭言論提及之陳明文及中油公司,黃越宏並未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曾向彼等進行查證,黃越宏雖稱:中油公司員工調動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範圍,記者無法要求中油公司提供云云
尚可;吳聲享前有因妨害自由、違反期貨交易法、詐欺、侵占等案件,黃昭融前有因妨害風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江柏穎前有因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
查被告所傳送之照片1張,有告訴人面容,是將上開具有告訴人特徵之資訊比對,足以辨識為告訴人,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闡述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遵守之相關基本原則,包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及正當合理關聯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9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增淋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8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霖選任辯護人周嬿容律師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甲○○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論處。
、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甚明。
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15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妍璐選任辯護人陳彥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40號原告鄭宇辰被告郭雅萍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4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34號原告莊裕瑋陳思宇被告徐護銘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137號原告張胤淮被告林妍璐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即111年度審簡字第1569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仁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發佈含有原告臉書個人照片及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之文章,自屬不法蒐集、處理及使用原告之個人資料,致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任意檢索,顯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104號聲請人陳振吉代理人何湘茹律師被告張薰文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
又告訴人所指訴之前開行為,倘成立犯罪,核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第313條之加重妨害信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個人資料保護法
又陳順中於另案聲請調查相對人之帳戶資料,竟遭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以個人資料保護法名義拒絕,足認相對人有隱匿財產之情形,倘不及時禁止相對人處分財產,日後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