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沙簡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峻玄上列被告因違返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款之以言語明示或暗示其等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要求他人履行債務、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既、未遂)、同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2款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共犯私行拘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而被告固因於民國109年4月30日、110年2月2日無故擅自使用原告個人資料申請變更休閒農場經營計畫,經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
㈡抗告人嗣於原審115年1月29日具狀提起追加之訴主張:⒈原起訴主張⒉部分相對人洩漏伊個人資料予0000000000並連結伊其他帳號一同貶損之行為,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
二、核被告劉忠立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書記官王嘉蓉附表:編號12罪名詐欺個人資料保護法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請注意:原告取得被告戶籍謄本等個人資料,僅得作本案訴訟上使用,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否則可能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民
被上訴人信賴張守中所提文書資料之合法外觀,同意依其申請辦理公共設施電費分攤,均合於規定,亦無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等語,資為抗
聲請人之姓名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前段所指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且系爭判決亦非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
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A02」之個人資料,自當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修法過程或我國法制觀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
2張子軒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訴駁回。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
三、本件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提起上訴,雖提及原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第222條第1項、第3項、第277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項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