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148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稱「學術研究機構」,係指合法設立且受我國主管機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不包含研究生個人),其設立目的、宗旨或主要任務係從事學術研究而言
-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400 號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得否基於公務機關之委託而蒐集相關駕訓資料,須釐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強保法施行細則所定執行職務依據、必要性,倘若尚非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 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情形時,則仍應依個資法第 15 條第 2 款規定「經當事人同意」為之
-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186 號
僑務委員會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介接僑生留臺工作許可名冊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僅係限制利用之解除,並非等同課予勞發署對外提供之法定義務
-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083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僅指現生存之自然人而言,故涉及動物病歷資訊、動物疾病名之部分,尚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至於公布上開資訊如另涉及飼主之個人資料,需視是否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2435 號
虹膜作為生物特徵資料之一種,雖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所列之特種個人資料,然因其與指紋同具有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仍受同法有關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規範之保障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2172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所稱「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其利用目的須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之合理期待,並原先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法定職務之執行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始符合特定目的內利用之範疇
- 法律決字第 11403513710 號
主管機關已依職權針對陳情人檢舉內容進行調查,未發現當事人有違法情事,則可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第 1 項及相關規定辦理。陳情人涉及違法蒐集個人資料部分,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主管機關之調查、裁罰權責
- 法律字第 11403512580 號
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之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又申請閱覽或複印之相關資料其中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所規定之「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864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規定之得請求之項目,宜包括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方屬合法妥適。至於上開得請求之項目是否包括資料保有機關採行之安全措施一節,應由資料保有機關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 條規定所提供之適當範圍,並視個案情形有無得拒絕或限制提供之事由而定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913 號
金融機構基於與客戶間存款帳戶之委任或消費寄託契約,為防止存款帳戶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依法蒐集、處理潛在被害人資料,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之規定;警政機關將詐欺犯罪偵辦過程中所蒐集整理之潛在被害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參據運用,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係為免除當事人財產上之危險,符合同法第 16 條但書第 3 款之規定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961 號
民眾係因辦理或協助有關區域立法委員罷免事務,疑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蒐用行為要件,因辦理區域立法委員罷免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設置,故應以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771 號
非公務機關將保有之個人資料,於原始蒐集利用目的外運用技術予以去識別化後,倘依其資料型態與資料本質,客觀上仍有還原而間接識別當事人之可能時,利用該等資料仍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829 號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若有特定目的且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若欲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須符合同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880 號
關於公司未經住宅使用者同意,擅自於網頁揭露系統櫃安裝照片及社區名稱一節,若該公司本身客觀上就其刊登之資料仍能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而得以間接識別特定現生存之自然人者,利用該等資料仍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6211 號
科技設備係輔助監獄及看守所人員執行戒護職務之設備,其儲存之資料,因具高度機敏性,如有調用必要時,應填載具體事由,經核准後始得調用;前揭調用事由,倘與維護機關安全及輔助戒護無關時,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禁止廣泛性之調用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195 號
非公務機關以電子郵件辦理消費爭議,未以密件副本方式而揭露其他消費者電子郵件地址資料之行為,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應就具體個案事實審酌各項具體措施之內容是否達到足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程度而定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029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所稱「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係針對新聞媒體等非公務機關,基於新聞自由或知的權利,為避免與隱私權產生衝突所設;至於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所稱「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係指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宜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之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124 號
電信事業為配合防制詐欺、核對用戶資料等目的,基於詐欺防制條例、身分查詢辦法等規範,透過電信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以確認使用國際漫遊服務用戶之身分及入出境情形並進行風險控管,可認屬原始蒐集目的之利用。復按移民署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蒐集入出境相關資料,如將該等資料庫介接提供予電信事業查詢用戶身分及入出境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審酌電信事業前開作為係屬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第 1 款之規定,惟仍須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個資籌查字第 1140000069 號
如非公務機關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之個人資料對該個人當事人進行行銷,「行銷行為內容」與「契約或類似契約」二者間應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始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所稱特定目的內利用之範疇
- 個資籌法字第 1130001901 號
公務機關欲蒐集有關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規定之一要件方得為之,同時仍應注意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法律字第 11303510480 號
有關民眾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裁處權時效疑義之說明
- 個資籌法字第 1130000307 號
政府採購法並未明定招標機關得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若招標機關依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職務亦無從認定有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之必要,則尚難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1 款規定。至於投標廠商提供「實質受益人」資訊予招標機關部分,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 個資籌法字第 1130000006 號
內政部移民署係基於「入出國及移民」等特定目的蒐集外籍移工入出境相關資料,如將該等資料介接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將構成特定目的外利用,查該項資料介接機制係為減少國內人頭帳戶之浮濫及遭冒用於犯罪,應可認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規定所稱「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發法字第 1122002856 號
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3 款、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辦事細則第 5 條第 2 款等規定之施行,公告部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相關權責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改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 個資籌法字第 1120400005 號
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3 款、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辦事細則第 5 條第 2 款等規定之施行,公告部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相關權責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改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