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083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僅指現生存之自然人而言,故涉及動物病歷資訊、動物疾病名之部分,尚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至於公布上開資訊如另涉及飼主之個人資料,需視是否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2435 號
虹膜作為生物特徵資料之一種,雖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所列之特種個人資料,然因其與指紋同具有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仍受同法有關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規範之保障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2172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所稱「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其利用目的須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之合理期待,並原先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法定職務之執行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始符合特定目的內利用之範疇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864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規定之得請求之項目,宜包括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方屬合法妥適。至於上開得請求之項目是否包括資料保有機關採行之安全措施一節,應由資料保有機關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 條規定所提供之適當範圍,並視個案情形有無得拒絕或限制提供之事由而定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913 號
依法蒐集、處理潛在被害人資料,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之規定;警政機關將詐欺犯罪偵辦過程中所蒐集整理之潛在被害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參據運用,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係為免除當事人財產上之危險,符合同法第 16 條但書第 3 款之規定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961 號
民眾係因辦理或協助有關區域立法委員罷免事務,疑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蒐用行為要件,因辦理區域立法委員罷免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設置,故應以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829 號
若有特定目的且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若欲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須符合同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195 號
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應就具體個案事實審酌各項具體措施之內容是否達到足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程度而定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029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所稱「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係針對新聞媒體等非公務機關,基於新聞自由或知的權利,為避免與隱私權產生衝突所設;至於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所稱「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係指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宜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之
個資籌法字第 1130001901 號
公務機關欲蒐集有關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規定之一要件方得為之,同時仍應注意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前科資料
「前科資料」係指行為人關於刑事案件之移送、偵查、審理及執行等紀錄,包括移送、起訴、緩起訴、不起訴、有罪、無罪、執行等紀錄。惟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犯罪前科」,限於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
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