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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二 節 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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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第 66 條(不知相對人姓名之公示送達)
民法
第九十七條
之聲請
公示送達
事件,不知
相對人
之姓名時,由表意人
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
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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