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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三 章 權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權責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察電訊事項。 二、本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事項。 三、本所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四、本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五、上級重要命令執行事項。 六、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七、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八、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九、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所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事項。 三、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技正,承所長、副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所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審閱事項。 四、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六、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七、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各課、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及考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六、所屬人員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分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分所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擬議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臺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事項。 二、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陞遷之擬議事項。 三、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線務員、話務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本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