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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 八 章 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罰則
  1.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3.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本法有關罰鍰之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