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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第 五 節 經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節 經費
第 33 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 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並參照其營業額,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會費繳納辦法,於章程中定之。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應經會員大會決議,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第 34 條(參加多公會之會費)

公司、行號兼營兩類以上商業,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業務狀況,按前條規定,分別計繳納之。

第 35 條

事業費之總額、每份金額及會員分擔份數,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行之;調整時,亦同。

第 36 條(事業費不退原則)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 37 條(預、決算審查)

商業同業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38 條(興辦事業會計)

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 39 條(清算)
  1. 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定之。
  2. 商業同業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
第 40 條(興辦事業之停止)

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事業之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公會承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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