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同一組織區域內,有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同業工廠滿五家以上時,應組織該業工業同業公會。但全國工業同業公會之組織,得不受上項家數之限制。
凡在同一組織區域內,有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同業工廠滿五家以上時,應組織該業工業同業公會。但全國工業同業公會之組織,得不受上項家數之限制。
工業團體之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工業同業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資格及入會、退會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產生之標準。 十、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之訂定與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