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定地區及省(市)某業工業同業公會成立滿三單位以上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起組織全國該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性質特殊之團體,發起單位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得由主管機關酌情核准之。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其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遇有籌集臨時事業費之必要時,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會員代表,由各該所屬團體會員選派之;其代表人數,依各該團體會員所負擔經費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對所屬團體會員之目的事業,有採取一致行為之必要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節各條規定外,準用本章其他各節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