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防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遴聘消防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
- 諮詢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諮詢會應就消防人員之職務安全衛生政策、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
- 諮詢會之組成、任務、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消防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之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消防基層人員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定期統計及評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成效。 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即時通報並作成調查紀錄。
各級政府辦理消防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措施及健康檢查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