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五 章 附則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8 條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者,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本條例其他各條之規定: 一、 (刪除) 。 二、常備軍官,服現役年限為四年。 三、預備役,依志願服之。
第 29 條
軍官經考送國外留學,得延長其服現役年限,其時間最多不得逾四年。
第 30 條
非軍事機關、學校軍事性之職務,由軍官擔任者,其年資照算。
第 31 條
本條例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施行前,已任常備軍官者,其在營服役年限,得依軍事需要酌予延長。五十九年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考入軍官學校者,於畢業後任常備軍官時,其現役年限為十年,期滿後,除志願經核准得繼續服現役外,不適用第九條延長服役之規定。
第 32 條
服軍官役者,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遵守軍中法令,並對公務有終身保守機密之責任。
第 33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 3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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