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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三條制定之。

第 2 條

軍官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軍官,包括常備軍官、預備軍官。

第 3 條

常備軍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自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職務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以停役或退伍或解除召集者服之,至除役時為止。

第 4 條

軍官服役限齡如左: 一、尉官五十歲。 二、校官五十八歲。 三、少將六十歲。 四、中將六十五歲。 五、上將七十歲。

第 5 條

軍官服現役最大年限如左: 一、少 中尉十年。 二、上尉十五年。 三、少校二十年。 四、中校二十四年。 五、上校二十八年。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將官在本階內服現役年限為十年。

第 6 條

常備軍官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取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

第 7 條

預備軍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完成預備軍官教育及見習期滿合格者服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三、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學生,或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學校專修班或軍官訓練班者。 六、現役優秀士官、士兵,經戰場任命為軍官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依法徵集、召集,施行預備軍官教育,服預備軍官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第六款人員得逕服預備軍官役。

第 8 條

預備軍官成績優良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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