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
第 9 條

常備軍官服現役年限為十年,期滿後,除志願留營者外,得依軍事需要,延長服役三年至五年。 志願考入軍官學校正期班畢業任軍官者,不受前項現役年限之限制。

第 10 條

常備軍官服預備役之規定如左: 一、第一預備役,以服現役未滿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服之。 二、第二預備役,以服現役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服之。 三、第三預備役,以服現役逾二十年,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及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未滿服役限齡者服之。 前項各款預備役人員之管理、教育、訓練等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11 條

常備軍官預備役,受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時,按其專長、年齡、體格,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次序行之;其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年限,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常備軍官預備役,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再服現役,期滿仍依志願定之。

第 12 條

常備軍官在現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者。 二、被俘者。 三、撤職者。 四、因案在羈押中逾三個月者。 五、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六、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

第 13 條

常備軍官在現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年限者。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者。 三、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四、員額過剩者。 五、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或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自停役之日起,逾三年而未回役者。

第 14 條

常備軍官預備役人員,依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第 15 條

常備軍官在服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 一、屆滿服役限齡者。 二、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 三、失蹤或被俘,停役屆滿三年,尚未歸還者。 前項第三款除役人員歸還時,未屆滿服役限齡,視其情節及軍事需要,得予回復現役或轉服預備役。

第 16 條

常備軍官在營服役期滿時,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延役: 一、戰時或常事變時。 二、航海中或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五、服現役已屆滿十八年,志願申請繼續服現役,至逾二十年經准時。前項第一款延役期間,以至戰爭終了後六個月為限。 第一項各款延役期滿或原因消滅時,予以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