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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八 章 學位授予及畢業證書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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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章節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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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學位授予及畢業證書發給
第 45 條

中等學校教育學生修業期滿,符合畢業資格者,由各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發給畢業證書。

第 46 條

專科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畢業資格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副學士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二、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 三、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第 47 條

大學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畢業資格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二、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 三、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第 48 條

研究生合於下列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各該等級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 二、碩士研究生通過各校學位考試及格。 三、博士研究生通過各校博士候選人資格考及博士學位考試及格。

第 49 條

各校畢業之學生、研究生,經發給畢業證書或授予學位者,得向原校申請發給中(英)文成績單。

第 50 條

各校在臺復校以前之畢業生,如無資料可查者,不發給學歷證明。

第 51 條

畢業證書遺失,且原畢業學校(院班)已不存在者,其證明學籍事宜,由合併、承繼學校或權責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