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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第 二 節 中獎及還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中獎及還本

本儲蓄獎券每月當眾公開搖獎一次,開獎日期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定之。獎金與獎額由國軍同袍儲蓄會根據臺灣銀行所給利息分配並公告之。

每月開獎之中獎號碼,以國軍同袍儲蓄會印發之正式中獎號碼單為憑,並於開獎之次日,刊登中央日報及青年日報各一日。

本儲蓄獎券自購儲之日起,迄到期前,其號碼與搖出之號碼相同或組別及號碼與搖出之組別及號碼相同者,即為中獎,重中得重領之。 中獎人應攜帶中獎儲蓄獎券、私章、身分證明,並填妥領獎收據,至辦理軍儲業務單位領取獎金,原券付獎後,仍發還原持有人收執。

本儲蓄獎券中獎獎金,限在開獎後第七日起,至儲蓄獎券到期後六個月內,一次領取。逾期不領者,或中獎儲蓄獎券在未領獎金前,業經還本者,均以棄權論,其中獎獎金不再發給。

本儲蓄獎券未到期前,不得還本,期滿不再享有中獎權利,可就近向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無息兌還儲蓄獎券券面金額。